发布时间:2022-01-13 15:43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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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局属有关单位: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事关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是各级政府和社会高度关注的敏感问题。我区自2013年3月起,在大型规模猪场实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已取得明显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发现一些不足。为切实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有效监管,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规模养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
明确规模养猪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责任主体,落实专职无害化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并向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和区农业局书面承诺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详见附件1)。明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专职无害化处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无害化处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规模养猪场所属地镇(街道、开发区)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负监管责任,要落实专职监管人员,负责监管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处理数据的核实和材料的初审、有关报表的上报。
二、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监管
(一)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程序
1.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的全程录像。无害化处理现场应安装高清视频(录制视频质量达到1080P标准)监控,监控视频应能清晰看清处理的全过程,不存在任何疑点。监控视频应保持24小时开启,视频资料应保存2个月以上(配备足够容量的硬盘)。养猪场应切实做好视频监控设备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影像资料应清晰无疑点。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视频模糊或缺失,致使镇街监管人员无法核查处理情况的,视频模糊或缺失部分的病死猪不予申报补贴。
2.严格规范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规模猪场应每天在固定时间段处理病死猪,处理前应检查视频监控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处理时先由专职处理人员把病死猪在监控条件下按从大到小的顺序排列成行,一行排列不下的可以列成方阵,每头猪以左侧朝上姿势横卧,再在排列整齐后用红色油漆在猪身上喷一条直线,然后用有日期的数码相机拍照存档。一张照片应包括本次处理的所有病死猪,并能清晰、完整地体现处理场景。照片拍摄完毕后病死猪应逐只投入处理池,在视频中应能清晰分辨投放数量和投放过程。
(二)规范台账记录,及时上报处理信息
1.做好有关处理记录的存档工作。建立《规模猪场病死猪日处理台账》(详见附件2),逐头登记被处理猪的耳标信息号码,粘附照片(1页A4纸只能打印1张照片,且应日期清楚、成像清晰、猪只数量易辨认),并由场方专职处理人员、专职监督人员和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纸质台账与数码照片保存期限应在2年以上,以备随时查验。
2.及时上报处理信息。规模猪场应按规定要求及时向镇(街道、开发区)报送处理信息,按月上报《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3)。镇(街道、开发区)监管人员经现场核查合格后,将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日处理台账(原件)、规模猪场月报表、数码照片(优盘保存)送区畜牧兽医局。日死亡30头以上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所属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报告,并接受现场监督。
(三)严格落实监管措施,确保信息真实有效
1.建立巡查制度,定期查验信息。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建立巡查制度。监管人员(须2人以上)应每周至少巡查一次,查验规模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的台账、照片、翻看监控记录档案,核查处理数量是否一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镇(街道、开发区)分管领导和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汇报,并监督养殖场业主落实整改措施。
2.明确到场监督职责,加强监督指导。规模猪场日死亡30头以上或者日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时,所属镇(街道、开发区)应出具到场监督巡查记录(详见附件4),调查死亡原因,并及时报送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视情安排人员开展现场调查。规模猪场月死亡率(当月生猪死亡数除以上月生猪存栏数和当月生猪出生数)超过2%的,要书面说明疫病发生原因及治疗过程,由镇(街道、开发区)畜牧监管人员签名后报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超过3%的还应提供强制免疫病种抗体检测报告和相关疫病的诊断检测报告;未按要求说明原因、提供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与猪只死亡原因无直接对应关系的取消当月补助。
3.严格处理情况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定期将养殖场名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数量等情况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处理和上报信息真实有效。
三、严格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条件审核和资金补助
1、现场审核养殖档案、免疫档案记录不完整或不齐全的,未按要求开展动物标识和动物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建设的,取消当月补助。
2、未按规定程序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处理池容量不足未及时补建的,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未及时报告的,取消当月补助。
3、处理过程无监控记录、监控不清晰无法分辨无害化处理情况的,无记录部分不予补助。
4、上报材料不规范,记录不全、数据不准确、相关人员签名不全的,取消当月补助。
5、对尚未纳入我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其他拟保留规模猪场,要结合当前畜禽养殖污染提升治理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待养殖污染提升治理通过区级验收后,一并纳入我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申报对象。在此期间,要严格按照“五不准一处理”要求做好场内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开展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与监管纳入区级对镇(街道、开发区)“平安柯桥”和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因发生病死猪丢弃事件未及时归集处理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镇(街道、开发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造成疫情大面积流行,或财政补助资金被套取等渎职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加大畜禽生态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宣传力度,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综合监管,督促规模猪场加强自律,依法依规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切实保护畜牧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并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如有与以前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文中条款为准。
附件1:柯桥区规模猪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承诺书
附件2:柯桥区规模猪场病死猪日处理台账
附件3:柯桥区规模化养猪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附件4:柯桥区规模猪场生猪异常死亡监督巡查记录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局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