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3 15:24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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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精神,结合《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我县生猪规模化养殖场(以下简称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模猪场条件

做好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是规模猪场一项重要法定义务,结合我县现有工作条件和监管要求,现阶段我县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采用镇(街道、开发区)集中收集处理和大中型规模猪场自行处理二种模式,并创造条件逐步向“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模式推进。

(一)大中型规模猪场自行处理模式要求。自行处理模式由符合下列条件的规模猪场实施:

1、年末存栏生猪500头以上,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2、有明确的法人代表(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和负责病死猪数据核查、统计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

3、实施动物标志及动物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按要求开展强制免疫、检疫申报,有完整齐全的养殖档案,有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制度;

4、有要求自行处理的申请报告(附件1),并向县农业局、财政局作出规范开展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书面承诺(附件2)。

(二)镇(街、区)集中处理模式要求。

1、集中单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以镇(街道、开发区)为单元的集中处理模式。

2、处理设施。要求实施的镇(街道、开发区)配备建设相应无害化处理设施(如公共填理池、焚烧炉等),对收集来的病死猪按规定集中采取填埋、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方法处理。

3、营运单位。根据确定的集中处理模式,相关镇(街道、开发区)以采取招标、协商等方式,确定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或人员,并报县农业、财政局审核同意后,落实具体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服务。

4、收集体系。在确定营运单位和人员后,在规定区域内为非自行处理的养猪场(户)开展病死猪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服务。

二、经费补助政策

1、补助范围。对全县集中处理营运单位和存栏500头以上(由县农业局、财政局每年核定一次)具备自行处理条件规模猪场的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强制扑杀的猪等)无害化处理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规模猪场养殖环节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补助对象。对具备规定条件,并由规模猪场自行无害化处理病死猪的,补助经费给规模化养殖场。对符合条件,按要求开展病死猪收集并集中处理的,补助经费拨付给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

三、病死猪数量核查和无害化处理监管

(一)对自行处理模式的监管。规模猪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所在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病死猪数据核实以及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规模猪场主要职责如下:

1、对病死猪病状作出初步诊断;

2、对病死猪数量以及耳标信息进行查验登记。参加保险的应当通知保险理赔员到场共同核查;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应当报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3、及时按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情况进行拍照存档;

4、严格落实管理措施,防止病死猪外流;

5、建立规模猪场病死猪日处理台账(附件3)。粘附照片,并由场方兽医(监督人员)、处理人员和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参保场还应有保险理赔员签字;

6、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生猪动物标志佩戴、信息采集发送、生猪存栏变动等信息的规模猪场月报表(附件4)。

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规模猪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定期开展分批抽查和动态监控;对日死亡30头以上的,或者死亡率超过正常范围的,要到现场实时监督。

(二)对集中处理模式的监管。营运单位的负责人是病死猪集中处理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收集、核实和处理负总责。营运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1、做好病死猪收集,并建立“日收集台账”(附件5)。“日收集台账”应当载明:病死猪来源养殖场、头数,并由养殖场(户)、收集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签字确认;

2、按规定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日处理台账”(附件6)。“日处理台账”应当载明:处理头数、处理方法,并由处理人员和营运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3、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防止病死猪流出处理点;

4、为参加保险的养殖场(户),出具无害化处理凭据;

5、按规定要求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报送处理信息。

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负责做好集中处理点的监管工作,对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猪数量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信息报送、数据统计和资金拨付

规模猪场和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的病死猪日处理台账(附件3、5、6)、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附件7、8)和规模猪场月报表(附件4)上报所在镇(街道、开发区)畜牧兽医站。兽医站人员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养殖(防疫)档案和月报表等,对规模猪场、营运单位病死猪日处理台账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上签字确认,并将相关表格复印备存,原件于每月30日前报县畜牧兽医局,进行汇总审核,登记造册,发现异常的,要现场核查。县农业局、财政局于次月5日前将本月县级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附件9)联合上报到绍兴市农业局。有关补助情况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拨付到规模猪场和营运单位。

五、综合监管要求

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推进和监管,相关工作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内容列入年度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要落实专人,建立相关名册,规范信息报送,加强补助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综合监管,确保规模猪场病死猪100%无害化处理。规模猪场不按规定落实强制免疫等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不得申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一经查实规模猪场虚报病死猪数量、骗取补助经费的,或违法出售病死猪的,年度内不得申报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取消规模猪场三年内申报所有农业政策性扶持项目的资格,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为加快推进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县农、财两局将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新(扩)建无害化处理池、焚烧设备购置等补助。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将进一步完善补贴对象和监管方案,并以正式文件下发补充明确。县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工作举报电话为84126185(县农业局)、84125929(县财政局)。

附件:1、规模猪场病死猪无害化自行处理申请表

      2、承诺书

      3、规模猪场病死猪日处理台账

      4、规模猪场月报表

5、镇(街、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病死猪日收集台账

6、镇(街、区)无害化处理营运单位病死猪日处理台账

7、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8、养殖环节病死猪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

      9、绍兴县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

               绍兴县农业局 绍兴县财政局

                             2012年12月5日

附件1-9.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