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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
绍 兴 县 财 政 局
绍县人社发〔2013〕27号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绍兴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县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县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绍兴县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4月11日
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县委办、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周树森副县长。
绍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校对:孙为民 2013年4月11日印发
绍兴县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
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根据《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09〕30号)、《绍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绍县政发〔2012〕4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绍兴县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一、用人单位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
绍兴县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在当年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招用绍兴县农村户籍“4555”(女性45-50周岁,男性55-60周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绍兴县的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指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或失业登记时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年检或失业登记时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的,在失业期间到达“4050”条件的,自次月起可界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城镇低保户(含低保边缘户)中的失业人员;
4.农村低保户家庭(含低保边缘户)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5.农村复员转业军人。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持有复员或者转业证明的人员;
(二)标准和期限
1.用人单位新招用我县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135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135元、失业保险每人每月30元。
2.用人单位招用我县农村户籍“4555”人员的补贴标准,按照每人100元/月计算。
3.除对招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累计补贴期限均不得超过3年。
(三)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具体程序如下:
1.凡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在缴费满一年后,可在每年7月或次年1月向绍兴县行政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窗口按年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一);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二);
(3)《绍兴县招工录用及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情况表》;
(4)用人单位所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6)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后,送县财政局。
3.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县财政局核拨资金,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按年度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绍兴县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并已申报就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户籍“4555人员”。
(二)补贴项目、标准及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项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70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每人每月200元,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月70元;绍兴县农村户籍“4555”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3.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6年;绍兴县农村户籍“4555”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
(三)申报灵活就业办理程序
1.就业困难人员和绍兴县农村户籍的“4555”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须先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申报灵活就业,户籍所在地未设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站的可直接向镇(街)劳动保障所申报就业。
2.申报就业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城镇失业人员、绍兴县农村“4555”人员凭《就业失业登记证》;
(2)农村低保人员(含低保边缘户)凭《绍兴县困难家庭社会救助证》、《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
(3)经办机构认定的其他材料;
3.填写《绍兴县灵活就业申报登记表》(附件三),基层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申报人员的家庭和就业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镇(街)劳动保障所对基层经办机构签署的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完成审核后,按月汇总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科。
(四)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自灵活就业登记后次月起计算;
2.符合条件的人员自灵活就业登记后的次月起,每缴满12个月向申报就业登记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申请补贴一次,其中在享受期限内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中断缴费的人员,在终止缴费后的次月按照实际缴费月数申请补贴。
3.申请补贴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绍兴县困难家庭社会救助证》、《绍兴县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劳动合同》等;
(2)参保缴费凭证(银行或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填写《绍兴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四),村(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申请社保补贴的人员条件及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事务管理系统中做好相应的记录,相关资料留存。
5.镇(街)劳动保障所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六)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服务科。行政服务科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送县财政局核拨资金,由县就业管理服务处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三、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延至6年,继续按原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和失业保险金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经灵活就业登记后,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可在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结束后,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继续享受剩余部分的失业保险金。
(三)原在本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在本单位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含同一法人创建的企业)再招用的,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四)就业困难人员、绍兴县农村户籍“4555”人员享受社保补贴的情况,应在其个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就业事务系统上予以记载。
(五)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和单位,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追回被骗取资金,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一.docx
2.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二.docx
3.绍兴县灵活就业申报登记表附件三.docx
4.绍兴县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登记表附件四.docx
5.绍兴县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汇总表附件五.docx
6.绍兴县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人员明细表附件六.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