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3 11:28

信息来源:区公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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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开发区)党委(工委),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柯桥区委办公室   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22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

指导意见(试行)

 

为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监管,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服务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国有企业采购范围及适用法律

(一)本意见所称的国有企业采购(以下简称国企采购),是指区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使用国有资金采购货物、服务的行为。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相关项目招标采购按照《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国企采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竞争、择优原则,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采购人负责制。

(三)国企采购采用目录方式管理,纳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招标采购,贯彻落实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节能环保等政策功能,鼓励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或给予价格优惠扶持。未纳入采购目录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实施。国企采购目录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会同区公管办另行制定。

(四)纳入国企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在政企云平台运作,其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场交易范围等参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二、提高目录内国有企业采购效益

(一)坚持大额项目公开招标。国企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因项目特殊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如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获得区政府批准。采购金额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应当由限额以下交易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采购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时,应当综合考虑项目需求、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对照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适用情形,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中合理确定,确保采购效益的最大化。

(二)推进小额项目快速采购。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零星小额项目,采购人应优先通过政企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超市、网上服务市场,经比较后直接采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果规格标准统一、市场供应充分、价格稳定透明的,采购人可通过政企云平台电子卖场——在线询价、反向竞价系统进行竞价采购。

(三)适度缩短招标采购时限。采用招标方式的,如果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且项目内容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允许采购人适度缩短等标期,但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十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自采购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其他情形或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价格标评审办法。采购人应当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对于用于内部办公、内部活动的采购项目,其价格标评审应当采用最低价法。服务类采购项目,或用于民生、惠及百姓的采购项目,其价格标评审允许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评审方法。

(五)降低招标采购制度成本。国企采购按照招标采购“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实行全程在线办理、无纸化投标和不见面开标。取消投标保证金,降低企业投标成本。采购需求明确、评审因素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经限额以下交易领导小组批准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经区公管办备案),允许采用简易程序评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工作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谈判小组、采购小组),履行评审职责,人员数量应为三人以上单数

三、扩大企业自主采购权限

为提升和激发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未纳入国企采购目录的项目由国有企业自主决策、自行实施、自行监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招标采购监管制度,做好内控管理,规范处理质疑投诉事宜,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不断做大做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四、加强国有企业采购协同监督管理

(一)国有企业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参照《政府采购法》,按照规范性文件及本指导意见,制定完善内部决策、廉政管控、财务制度、质量保障、检验验收、支付结算等内控机制,切实履行国企采购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

(二)区财政局(国资办)应加强对国企采购的资金监管,负责处理投诉事宜,开展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严格国有资金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金使用效益。

(三)区公管办应推进政企云平台建设,做好日常业务指导和培训,开展交易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实现国企采购的信息化、规范化和透明化。

(四)其他监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国企采购的有效监管,形成联合、联动的监管合力

五、其他

(一)原相关规定与本意见有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部门另有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指导意见由区公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指导意见(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