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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7-22 14:1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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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处〔 2021 〕614号
当事人:绍兴柯桥吾家奶茶店(李超楠)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330621MA2JRT4857
住所(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南旺角小区1幢122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李超楠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159*******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联华村210号
2021年4月13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南旺角小区1幢122室的由李超楠开设的绍兴柯桥吾家奶茶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操作间吧台下的柜子内有2瓶标称由上海月之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Kg的水蜜桃果汁饮料浓浆,1瓶未开封,1瓶已开封剩400kg,生产日期Y2019/09/02J,保质期12个月,截至今日已超过保质期。该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同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初从他人处转让来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南旺角小区1幢122室的店面后,开设了绍兴柯桥吾家奶茶店。当事人未对之前店面的食品进行全面清查,就将其放在操作间内备用,其中有2瓶由上海月之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kg的水蜜桃果汁饮料浓浆,1瓶未开封,另1瓶已开封剩400g,生产日期:Y2019/09/02J,保质期12个月,至2021年4月13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自述上述水蜜桃果汁饮料浓浆准备用于蜜桃果茶,目前尚未使用。因无上述食品的进货单据及销售记录,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该奶茶店经营面积30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房屋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奶茶店面积情况。
2021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告〔2021〕5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水蜜桃果汁饮料浓浆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的规定。
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外。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水蜜桃果汁饮料浓浆2瓶。(1瓶未开封净含量1kg,另1瓶已开封剩400g,生产日期:Y2019/09/02J,保质期12个月)
2、罚款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请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一年 六 月 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