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索引号: | 56936369-0/2020-556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人力社保局 | 发文日期: | 2020-04-15 |
组配分类: | 下属单位 | 文件编码: |
56936369-0/2020-55698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事工作,其他
区人力社保局
2020-04-1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1-19 10:09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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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全称: |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机构简称: |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机构负责人: | 赵兰 |
机构地址: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 |
联系方式: | 0575-84126760 |
办公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
机构职能: |
第一条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相当于正股级。 第三条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劳动仲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处理的具体工作。 (二)完成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事业编制3名。设院长1名。 第五条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费形式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组织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事业单位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持围绕中心、建设队伍、服务群众,推动单位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干部人事由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资产财务、业务运行和内部管理等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规定由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绍兴市柯桥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