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
发布时间:2019-08-02 12:31
信息来源:柯桥区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检处〔2019〕346号
当事人:茅江英;性别:女;年龄:44岁;民族: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街道福东花园东区9幢205室;职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蓝天商业中心1幢1056室;经营范围:珠宝首饰零售;注册号:330621601363147;联系电话:135*******;邮编:312030。
2019年5月7日,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茅江英开设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蓝天商业中心1幢1056室的明兰珠宝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销售的:①品名:18k金项链,规格:白贝加+黑玛瑙42+;②品名:18k金项链,规格:40+#;③品名:手链,规格:无;④品名: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7#;⑤品名:手镯,规格:无;⑥品名:18K金套链,规格:38-41.5-45#;⑦品名:18K金白陶戒指,规格:14.5#;⑧品名:18K金钻石吊坠,规格:无;⑨品名:项链,规格:无;⑩品名: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6#,涉嫌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区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自述通过网络购买及二手回收购入①品名:18k金项链,规格:白贝加+黑玛瑙42+;②品名:18k金项链,规格:40+#;③品名: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7#;④品名:18K金套链,规格:38-41.5-45#;⑤品名:18K金白陶戒指,规格:14.5#;⑥品名:18K金钻石吊坠,规格:无;⑦品名: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6#,购入价格无法查证。另高勇将手链、手镯、项链三件首饰委托当事人清洗,当事人清洗后将其放置于货柜内保存,未标注价格标签。
2019年5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开设的店铺进行检查,在其货柜内发现:①品名:18k金项链,规格:白贝加+黑玛瑙42+,标价:1225元;②品名:18k金项链,规格:40+#,标价:1002元;③品名:手链,规格:无,标价:无;④品名: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7#,标价:15600元;⑤品名:手镯,规格:无,标价:无;⑥品名:18K金套链,规格:38-41.5-45#,标价:6256元;⑦品名:18K金白陶戒指,规格:14.5#,标价:3580元;⑧品名:18K金钻石吊坠,规格:无,标价:10169元;⑨品名:项链,规格:无,标价:无;⑩品名: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6#,标价:5495元。经打假人员初步鉴定为涉嫌侵权产品,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出具文书予以查扣。2019年6月19日,我局将其中手镯、项链、手链三件产品解除扣押归还当事人。
2019年5月7日,北京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二份鉴定书:鉴定书Verification report:2019年5月7日,贵局和我公司员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蓝天商业中心1幢1056号(当事人:茅江英)进行了一次检查并查获一批产品。我公司确认确认产品商标的权利人未授权涉案当事人或涉案公司在任何地点制造、生产、加工、储存、分销目标产品或使用其持有的注册商标。因此,我们确认,目标产品系属假冒注册商标、厂名及场地的商品。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鉴定证书,当事人对该鉴定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无法向我局提供相应产品销售价格凭证,至我局查获止,当事人违法货值按标价计为43327元,无法查证进货及销售情况,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9年5月8日提取茅江英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茅江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证据(二):2019年5月8日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三):2019年5月7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证据(四):2019年5月7日提取当事人店铺情况及销售上述产品的证据照片打印件7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及店内检查的证据。
证据(五):2019年5月7日提取上述产品的抽样记录10份,证明抽样鉴定符合法定程序。
证据(六):2019年5月7日提取鉴定书2份、委托授权材料2份、鉴定材料2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证据(七):2019年5月13日对高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高勇委托当事人对手链、手镯、项链三件首饰进行清洗的事实。
证据
证据(八):相关文书:送达回证2份,财务物品清单1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检验期间告知书1份,委托鉴定书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
2019年6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柯桥听告〔2019〕27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2019年6月5日向我局书面提交答辩书。
当事人经营的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7#)侵犯卡地亚国际有限公司G892848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经营18K金套链(规格:38-41.5-45#)、18K金白陶戒指(规格:14.5#)侵犯宝格丽股份有限公司第3402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经营18k金项链(规格:白贝加+黑玛瑙42+)、18k金项链(规格:40+#)侵犯梵克雅宝有限公司第1539517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经营的18K金钻石吊坠(规格:无)、18K金钻石手镯(规格:16#)侵犯美国蒂芙尼公司39661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的违法总额为43327元,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k金项链、18k金项链,、 18K金钻石手镯、18K金套链、18K金白陶戒指、18K金钻石吊坠、18K金钻石手镯各一件;
三、处罚款人民币34661.6元(人民币叁万肆仟陆佰陆拾壹元陆角)。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