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熊燕)

发布时间:2019-07-29 11:40

信息来源: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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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检处〔2019〕356号              

    当事人:熊燕,性别:女,政治面貌:群众,学历:中专,联系电话:153******,联系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东镇钱岗村安溪刘家自然村28号,邮政编码:330000。

2019年04月23日,根据四个平台提供的线索,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钱清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柯桥区钱清镇白马山村金城38号的由当事人开设的食品小作坊进行检查。该场所面积是48平方米。现场当事人正在油炸肉排,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当事人表示没有办理证照无法提供。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其表示其于2019年2月底在该场所开始从事熟食制作销售的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和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同意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经批准、许可且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3月24日在柯桥区钱清白马山村开设食品加工作坊,从事肉熟食加工和销售业务,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48平方米。据当事人供述,其加工销售的肉排进购自杭州勾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上述食品加工好以后,当事人销售给市场里的干货店、熟食店。因当事人没有记账,故实际销售情况无法查实。2019年04月23日,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经四个平台反映被我局依法查获。至查获日止,因当事人没有记账,其经营额和获利无法查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四个平台信息截图打印件一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2019年04月23日对当事人《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及《证据卷页》共7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2019年04月29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健康证明一张,证明当事人已办理有效健康证明。

2019年07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处告〔2019〕30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设食品小作坊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属无照经营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800元(捌佰元整)。

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设食品小作坊的行为,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之规定,属无证经营行为。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48平方米,属食品小作坊,适用《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贰佰元整)。

当事人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之规定,属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对当事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行为,在被我局依法查处后,当事人及时补办了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总计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