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绍兴腾珏贸易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9-07-12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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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检处〔2019〕316号

     当事人:绍兴腾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丹妮,住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江墅村3幢,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服装服饰及辅料、针纺织品、轻纺原料、皮革及制品、鞋帽、箱包、工艺品、生活用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GRG8D。

(案件来源)2019年3月5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柯岩街道余渚路18号(觉悟纺织三楼)的绍兴腾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包装、销售的气垫梳、动物毛刷、沐浴梳、粉底刷、眼影刷等商品标签上标识的原产国为日本,实际为国内厂家生产。

(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绍兴腾珏贸易有限公司为满足消费者对日本商品的需求,2018年12月11日李权在日本注册核准“Nusvan for aurora”商标,并在香港注册露诗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8日开始先后从东莞市艾米丽美妆服务器有限公司采购动物毛刷5000支,27.4元/支,计金额137000元;粉底刷1000支,11元/支,计金额11000元;眼影刷1000支,8元/支,计金额8000元;沐浴刷600支,10元/支,计金额6000元。总计货值160250元(其中包括运费250元,让价62元)。从宁波市乐居梳刷制品有限公司采购气垫梳6350支,13元/支,总计货值82500元。上述商品均为裸装商品,外包装是2018年11月22日从苍南县铭聪包装袋厂项建祥处定购(其中动物毛刷盒子5000个,0.6元/个,计3000元;眼影刷盒子1000个,0.4元/个,计400元;粉底刷盒子1000个,0.4元/个,计400元;气垫梳盒子6200个,1元/个,计6200元;沐浴刷包装盒子10000个,1元/个,10000元。以上总计金额20000元。)。上述商品及包装到公司后,由位于柯岩街道余渚路18号(觉悟纺织三楼)的绍兴腾珏贸易有限公司进行包装,粘贴标签及条形码,其中标签的标识为原产国:日本,经销商为露诗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香港北角英皇道250號北角城中心1802B-A6室等。扫描条形码显示商品编号+来自日本。当事人通过淘宝网查找相关商品的销售店铺,通过旺旺联系进行销售,至查获日止,销售气垫梳总共是1960个,19元/个,计货值37240元;动物毛刷2690个,37元/个,计货值99530元;粉底刷520个,19元/个,计货值9880元;眼影刷444个,10元/个,计货值4440元;沐浴刷113个,15元/个,计货值1695元。被扣押气垫梳3325个,动物毛刷2310个,粉底刷480个,眼影刷556个,沐浴刷487个,气垫梳壳(已粘贴好标签)1200个(注:因尚存气垫梳1065个尚未包装,无法扣押)。上述商品总计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79602.4元。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2785元,未销售的商品金额为人民币126817.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0012.4元。

另:当事人绍兴腾珏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场所位于柯岩街道余渚路18号(觉悟纺织三楼),但其《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江墅村3幢。其在外包装上粘贴的条形码未经相关部门核准注册就擅自使用在商品上。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举报投诉转办单一份共3页,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照片6张及商品条形码照片4份共9张,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质;

证据四、莫丹妮、李权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各自身份信息;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用于证明李权被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NUSVAN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露诗凡(香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材料材料一份共9页、Nusvan for Aurora日本注册材料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拥有的商标、公司注册情况;

证据七、调查笔录一份共6页,用于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八、宁波市乐居梳刷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发货清单两份、订单支付详情截图一份;东莞市艾米丽美妆服务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出库单三份、账单详情截图三份;苍南县铭聪包装袋厂出货单一份、出库单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采购商品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售表四份,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情况;

证据十、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扣押清单一份,用于证明执法程序合法。

2019年6月3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绍柯市监听告〔2019〕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法律适用、定性及处罚决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与《营业执照》核准的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之规定,决定如下:责令其于决定书下达后15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当事人使用的条形码未经核准注册,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之规定。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销售的商品的产地来自中国境内,却在标签及条形码中标识“日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012.4元;三、没收违法商品(气垫梳 3325个、动物毛刷2310个、粉底刷480个、沐浴刷487个、眼影刷556个、气垫刷壳(已贴标签)1200个);四、处罚款人民币129716.22元 。

(履行方式)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2019年6月18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