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307-8/2019-367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马鞍街道 | 发文日期: | 2019-06-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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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58307-8/2019-36739
政务公开
马鞍街道
2019-06-04
无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19-06-04 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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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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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办(所、室)、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
现将《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贯彻实施。
柯桥区马鞍镇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8日
柯桥区马鞍镇党政办 校对:夏建平 2019年5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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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
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精神,根据浙江省和柯桥区《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警调衔接机制,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创新组织群众、发动群众的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各方力量在矛盾化解、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实现矛盾纠纷依法、高效解决,不断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职责分工
镇党委政府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牵头抓总工作,做好统筹协调、组织部署、督查指导等工作。落实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其他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滨海派出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或其他部门、组织移交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并做好移交驻派出所人民调解员或其他调解组织调解的矛盾纠纷先期处置、证据固定等工作。
马鞍镇司法所:负责做好依法履职过程中受理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做好辖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与管理,做好组织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社会事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各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和扶植工作,确保有更多的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
各村(居、社区):负责辖区矛盾风险的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基层治保调解组织的建设工作,明确行政村“两委”主职兼任治保调解主任,提高基层矛盾风险排查化解能力。
三、工作任务
(一)推行律师驻所工作机制
1.滨海派出所内设律师工作室,并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
2.马鞍镇司法所,选派1名执业律师挂联滨海派出所担任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并落实每周一天驻所工作机制。
3.驻所律师调解案件范围:
驻所律师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②可能涉及虚假诉讼或者刑事犯罪的;
③适用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
④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
⑤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⑥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
⑦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4.滨海派出所矛盾纠纷特邀调解员在派出所遇到疑难纠纷、复杂案件、维稳事项等时,需及时介入、共同开展分析研判,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二)推行人民调解员驻所工作机制
1.由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派出所内设人民调解工作室,聘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工作室名称为“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滨海派出所工作室”(简称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使用“马鞍镇人民调解委员会(1)”公章。
2.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应当有相对独立的调解和办公场所,按照派出所标识标牌要求悬挂门牌、公示栏、公示牌、人民调解标识标语。
3.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在马鞍镇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属地公安、司法等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及时调处化解镇内的矛盾纠纷案件。
4.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受案范围明确为以下四种情形:
①因民间纠纷引起,符合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②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处理;
③公安机关受理的其他民间纠纷;
④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的应当由公安机关处理或需要公安机关协同调处的纠纷。
5.滨海派出所在接到各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警情,可视情邀请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或村(居、社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对不能当场调解的治安案件和适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的民事责任事项,办案民警在依法做好案件调查取证后,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移交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对其他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民间纠纷,滨海派出所可以移送驻所人民调解工作室调处。镇、村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在受理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应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及时引导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出。
6.对移送的民事责任事项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后,属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属治安案件的,在调解协议内容已经履行,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认可的,可不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推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工作机制
1.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培育扶持公益慈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承担的公共服务领域矛盾纠纷化解任务,通过竞争性选择等方式,交由相关社会组织承担。加强对民间救援组织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单位、爱心人士与民间救援组织开展互助结对,建立长效机制,为民间救援组织提供支持,同时,建立派出所与民间救援组织的同步搜救机制,对落水、野外、山林迷路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可由民间救援组织同时或先行开展相关救援活动。
2.发展专业、行业组织参与调解活动。组建道路交通、征地拆迁、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等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通过引入乡贤、社会知名人士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利用他们独特的说服力、感召力和公信力等优势,增加纠纷调解的实效。
3.加强平安类公益组织的培育。根据“党建引领、公安引导、公众参与、管理规范、作用发挥”的原则,按照农村派出所“一所一特色”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平安类社会组织的培育。在各类平安类社会组织中,建立平安类社会组织党支部,由滨海派出所领导为党支部书记;滨海派出所每月联系指导次数不少于2次;参照公安机关党建活动要求,常态化开展各项党建活动,确保社会组织正确的政治方向。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两次以上集中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治安巡逻防范、邻里守望、基础信息采集、基础要素管控等各项工作,确保平安类社会组织发挥作用。
(四)推行村“两委”主职兼任治保调解主任
1.行政村需设立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设治保、调解主任各1人,主任原则上由村“两委”主职兼任,委员以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为主,治保组织、调解委员会均需有1名委员专职负责。
2.镇平安协管员(专职网格员)原则上需加入村治保会、调委会,村调委会必须有一名女性委员。可发动乡贤、在职党员中懂法律懂政策,且热心调解、公道正派、有威望的人员参与治保、调解委员会。
3.完善治保组织每周例会制度,经常性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法制宣传,主动配合滨海派出所,掌握有违法犯罪迹象人员底数,提供社情民意,协助滨海派出所发现和查找案件线索,协助控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
4.完善派出所治保组织联系制度。社区民警每月要对治保组织开展业务指导,通报辖区治安状况,商讨共同开展防范宣传和巡逻守护等工作,指导治保组织建立健全例会、法制宣传、治安巡逻、帮教、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情况报告、安全检查、奖惩等规章制度。
(五)依托警务全科网格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1.进一步明确警务全科网格功能。以镇 “四个平台”中的综治工作为基础支撑。涉及基层社会治理的部门工作纳入网格,发挥综合性功能。全面采集网格内的人、地、物、事、组织等要素的信息,强化对基础信息和事件的实时掌控、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对重点人员的动态管理、对各类安全隐患的发现处置、对企业和市场经营主体的行政监管、对群众诉求的及时响应。
2.进一步做实网格队伍。每个网格要配备一名网格警长、网格长、专兼职网格员和网格指导员,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坚持“三员合一”,即全科信息员、全科服务员、全科宣传员。网格长一般由村(居、社区)干部担任,全面负责网格工作的落实。会同专职网格员共同履行好三大员职责,加强网格间的工作协调,保持与专兼职网格员的经常性联系,做好网格工作的日常管理、协调、检查、督导等工作。网格警长由滨海派出所社区民警或业务能力较强的协警担任,负责对专职网格员和兼职网格员的业务培训,并负责解决网格内的治安问题。
3.进一步落实网格责任。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要重点掌握三类情况:及时掌握人、地、事、物、单位和组织等各类基本情况;做好网格内重点人员服务管理及疏导稳控工作;对网格内的各类矛盾纠纷及时予以化解处理,对涉及突发事件、群众性食物中毒事件、越级访、集体访、各类灾情和重点管控人员等异常情况要做到特事特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客观要求,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对于有效减少“民转刑”案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和缓解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镇村两级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该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机制保障和经费保障。通过落实好人民调解“以奖代补”政策,提高驻所律师、人民调解员、平安组织、村居干部等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积极性。
(二)协作联动,形成合力。在镇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元共治、社会协同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下,完善构多主体参与、多渠道解决、多方法运用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例会等形式,认真研究落实各项工作,切实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按照“谁使用谁购买”的原则,将律师参与调解及法律援助律师驻扎公安机关值班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进一步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使用者主体责任。
(三)宣传引导,强化督导。全力营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社会氛围,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度和接受度。树立精品意识,打造品牌,创建有特色、有亮点的工作品牌,挖掘过得硬、拿得出的模范典型。各办(所、室)、各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机制建设、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