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桥区建管局关于建设工程违法施工法律后果告知单
各建设单位:
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前擅自动工建设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现告知如下:
一、对建设单位产生的法律后果
依据以下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对施工单位产生的法律后果
1、对施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升级、增项等不予批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3、对施工单位的“强企”考评予以限制:《绍兴市柯桥区建筑业强企综合考评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对企业在考评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强企”参评资格:(三)本年度在区内被处以停接业务或被处以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
4、对施工单位的财政奖励予以取消:凡在年度之内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区财政局进行核实后,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取消该企业本年度的所有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