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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5-10 15:23
信息来源:柯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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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检处〔2019〕266号
当事人:薛均峰;性别:男;年龄:40岁;民族:汉族;学历:小学;非党员;邮编:312030。
2019年4月11日,我局收到信访件,有群众反映有人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175号开了一家炒菜店,无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19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175号的炒菜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面积约10平方米,正在经营快餐类食品加工,从业人员2人(薛均峰、耿春梅),其中耿春梅有健康证,薛均峰无健康证,该店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上述行为经局领导同意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4月13日在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澄湾村175号开设了一家餐饮店,期间未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事人本人无健康证。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上述行为因群众举报被我局依法查获。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面积约10平方米,正在经营快餐类食品加工,从业人员2人(薛均峰、耿春梅),其中耿春梅有健康证,薛均峰无健康证,该店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调查中,薛均峰向我局提供了有效的健康证(柯岩卫生院签发,签发日期2018年9月5日,有效期1年)。据当事人描述:从2019年4月13日至2019年4月15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共计产生240元经营额。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经营餐饮服务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租房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餐饮店地址和经营面积。
2019年4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柯桥食罚告〔2019〕22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的,限期补办,处二百元罚款;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依照无照经营的有关法规处理。”之规定,当事人无证无照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之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因无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人民币伍佰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公 章) 二0一九年五月七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