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刘伟))

发布时间:2019-03-15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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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绍柯市监检处〔2019〕111号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负责人:刘伟;性别:男;汉族;年龄26岁;文化程度:初中;身份证号码:500********;身份证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纱帽村1组65号;职业: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9DF1L6T;经营地址: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清河明苑5-8幢127室;注册日期:2017年8月10日;经营范围:零售:电子产品、副食品、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联系电话:185*********;邮编:312025。

2018年6月15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钱清镇清河名苑5-8幢127室的由当事人开设的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现场当事人组织40人左右正在举办讲座。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了11台名称为奥科维电场能量仪(高潜能健康器)的机器供现场老人使用。另外,在现场有两块宣传牌,一块写有“周恒寅教授全国首批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陕西省突出贡献家……”等内容,一块写有“公司简介:上海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推进中国生物产业发展为使命……”等内容,在现场大厅还挂有一横幅“天龙国医讲堂捍卫生命”。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日报请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10日注册成立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远光致高电子产品经营部,从事电子产品、副食品、日用百货的零售业务。上述经营部注册后当事人通过制作并使用发放宣传单及宣传牌的方式,进行推广和宣传;以组织养生讲座的形式吸引以中老年人为主体的人群并向他们推销电子产品(高潜能量仪)、保健食品(紫尚优-亚麻酸)、食品(松花粉、大米、食用油等)。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有两块广告宣传牌,其中一块广告宣传牌上写有:“公司简介:上海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推进中国生物产业发展为使命,集研制、开发、服务、销售于一体的生物技术企业,公司位于上海市区的西南方--徐汇区,产品生产基地拥有国内先进的提取生产线。2007年,通过国家出口卫生注册。2007年获得上海市SFDA的食品GMP认证。2007年通过NSF机构的美国GMP认证。2007年,美国FDA注册。2008年,通过halal认证。2009年,通过SGS机构的英国BRC认证。2011年,通过美国FDA现场检查。2012年,通过ISO22000(HACCP)认证。上海天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弘扬中药瑰宝、造福人类健康’为己任,并顺应市场之需要,开发出更具潜力的新产品,为生物医药技术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等宣传字句;另一块写有:“周恒寅教授 全国首批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陕西省突出贡献家 南泥湾香化工程领军人物 陕西省人大代表 陕西省轻工业研究院副院长 那拉提草原薰衣草、香紫苏首席专家 上海天龙生物首席专家 中国健康产业技术联盟特聘专家”等宣传字句;在会场墙壁上悬挂有一面横幅,内容写有:“天龙国医讲堂,捍卫生命”内容字样;另当事人宣传单正面上印制有“企业风采 重庆远光致高公司成立2012年,公司秉承“引领健康产业、推广健康文化、品味健康生活”的理念,以老年人健康快乐为己任,打造老年人健康大产业,做中国老年健康产业的领航企业……地址:钱清镇荷香桥头——清河名苑商铺5-8-128 咨询热线:15325855653 15325850902”以及图片等宣传字样。上述广告宣传用语及图片等均是当事人自己从网上下载,没有进行审核,也拿不出任何相关证明材料等。

当事人利用上述公司及名人做宣传主要是为了提高自己的影响力,有利于所售产品的推销。2018年6月15日上午,根据群众的举报,当事人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被我局依法查获。至查获日止,当事人已向部分群众推销了自己的产品,因当事人没有记账,故具体销售情况无法查实。另还查明:当事人所用的宣传牌和横幅都是其自己设计和布置,由广告公司制作,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制作费用凭证,故具体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事实,由以下证据材料证实:

证据一:2018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一份共2页,用于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二:2018年6月2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张、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1张,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四:2018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的现场拍摄的照片20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五:2018年6月15日对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宣传单2张,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经营用房租赁协议复印件1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

证据七:2018年6月15日在当事人现场检查发现的笔记记录本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推销紫尚亚麻酸的事实。

证据八:由当事人提供的高潜能量仪测试报告(No.电测2016-06-0003)、广州奥科维电子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电场能量仪复印件1份和广州奥科维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推销高潜能量仪的事实。

2018年10月2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绍柯市监处听告〔2018〕4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要求举行听证会,本局依法于2019年01月31日举行听证会,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场参加,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予以终止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之规定,属于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外,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5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经研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消除影响。

二: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拾万元整)。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绍兴瑞丰银行营业部,交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印章)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