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决定书送达公告 (当事人:蒋天宝)

发布时间:2019-02-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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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绍柯市监检处〔2019〕103号

营业执照名称: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蒋天宝食品店,经营者:蒋天宝,经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廉农贸市场114号,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1MA29EEGN3G,注册号:330621601334280。蒋天宝,男,初中,群众;身份证号:420*********;联系电话:137********;邮政编码:312030;住址:湖北省南漳县城关镇郭家土城村二组。

2018年4月19日,本局抽样人员依法对位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廉农贸市场114号的由蒋天宝开设的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蒋天宝食品店经营的干黄花菜实施抽检。根据绍兴市柯桥区食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PWG2018-040143的检验检测报告,该店销售的干黄花菜,经检验:所检项目二氧化硫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综合判定:不合格。(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要求:≤0.2,实测结果:4.9)。2018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剩余的2公斤干黄花菜予于扣押。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干黄花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同日,经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蒋天宝食品店实际经营面积40平米。2017年10月20日,当事人从位于萧山区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副食2区块8幢105号的杭州果宝食品有限公司购入一箱干黄花菜(生产日期:2017/08/21),进货总价335元,并以35元/斤的价格在店内销售。2018年4月19日本局抽样人员对尚存3公斤干黄花菜实施抽样检验,样品数量为1公斤(其中备样0.5公斤)。因该批次干黄花菜检验结果不合格,2018年6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剩余的2公斤干黄花菜予于扣押。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在购入该批次干黄花菜时,索取了供货商杭州果宝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干黄花菜纸箱内有产品合格证(内容生产日期:2017/08/21,检验员:06)。并提供了当日购入时的进货单。但根据供货商所在地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不合格干黄花菜确为供货商杭州果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

因当事人的干黄花菜为整箱购入,无法确定抽样前该批干黄花菜已销售的数量,且抽样时未支付买样费用,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违法事实,有证据如下:

证据一、NO.000187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及编号为SPWG2018-040143检验检测报告,用于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用于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共2张,用于证明当事人市场核准登记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蒋天宝、被委托人都艳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用于证明个人身份;

证据五、调查笔录一份共4页,用于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干黄花菜的违法行为;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杭州果宝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进货单、产品合格证原件各一份,用于证明当事人履行查验义务情况;

证据七、商请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查函一份、寄出快递单一份、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信函及相关材料共16页、回信信封一个,证明供货商否认不合格干黄花菜为其销售的情况。

证据八、鉴定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行政文书,用于证明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2019年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绍柯市监处告【2019】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干黄花菜,虽然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货单据,但根据供货商所在地的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核查,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不合格干黄花菜确为供货商杭州果宝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的。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二款:“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二)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当事人食品经营面积为未超过50平方米,主要销售各类农副产品,属于小食杂店。

当事人经营的干黄花菜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为4.9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不合格干黄花菜及时召回,并积极履行义务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

一、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

二、没收干黄花菜2公斤。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款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账号:201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或者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公章)                                           

二0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六十日,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