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公示

发布时间:2011-05-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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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公示



绍兴县县级和镇(街)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全文公示



绍兴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前  言

现行的《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自批准实施以来,在切实保护耕地、保障重点建设用地、增强依法用地意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规划目标过于单一、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不尽合理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土地利用形势发展的要求。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认真落实新时期“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战略部署,坚定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绍兴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从绍兴县的实际情况出发,以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现状特征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为依据,绍兴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了《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阐明了绍兴县土地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新的战略目标、发展重点、空间格局和政策措施,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规范绍兴县各项建设和各级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前  言... 1

第一章  规划总则... 2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9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9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9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2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2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5

第四章  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17

第一节 高效保护耕地... 17

第二节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17

第五章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优化... 19

第一节 集中保护基本农田... 19

第二节 标准农田建设及占补分析... 23

第六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5

第一节 城乡建设用地统筹... 25

第二节 城镇工矿用地节约集约... 26

第三节 产业集聚区用地调控... 27

第四节 基础设施及其他用地规划... 29

第七章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31

第一节 规划目的与任务... 31

第二节 村庄整治规划... 32

第三节 土地复垦开发整理... 33

第八章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35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37

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37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 37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42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45

第一节 中心城区人口与土地利用现状... 45

第二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45

第三节 中心城区用地规模与布局... 45

第四节 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45

第五节 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 52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51

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6

第一节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66

第二节 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67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72

第十四章  附则... 77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坚持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根本方针,统筹协调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和近远期之间的各业用地需求,更加注重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资源,更加注重运用土地规划调控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更加注重新农村建设和民生改善,严格规范各类土地利用和建设行为,提倡土地生态文明,积极探索规划实施制度的创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和优化配置,保障绍兴县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原则

1、严格保护耕地

坚持以保护耕地特别是保护基本农田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推进耕地保护由单纯数量保护向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转变。坚持建设占用耕地与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相平衡,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

2、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和改善土地生态环境,协调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土地供给能力,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综合平衡各类用地需求,妥善处理各业用地矛盾,处理好与文物遗产保护的关系,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把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项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加快各业各类用地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引导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变化,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道路。

4、统筹城乡用地

着力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在控制城镇工矿总规模增长的总体思路下,通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拓展城市发展空间,达到土地配置与人口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效果。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政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9     《国务院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

10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11    《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

1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

13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

14    《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

15    《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

16    《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

1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

18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19    国土资源部《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10]1号)

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42号)

22    《关于下达全省各市、县(市、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控制指标的通知》(浙政土审[2009]12号)

23    《关于全面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准备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34号)

24    《关于印发<浙江省新一轮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办[2004]51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办[2005]34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办法><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内容要求>的通知》(浙土资发[2008]19号)

27    《关于印发<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式(试行)><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审定办法>的通知》(浙土资办[2009]96号)

28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29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国土资源部)

30    《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国土资源部)

31    《浙江省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试行)》

32   省国土厅关于绍兴县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审查意见

2、相关规划

33   《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4   《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2008-2020年)》

35   《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6   《绍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年)》

37   《绍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38   《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5-2020年)》

39   《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40   《绍兴县县域总体规划(2006-2020年)》

41   《绍兴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2001-2010年)》

42   《绍兴县生态县建设规划》

43   《绍兴县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44   《绍兴县县域村庄布点规划(2003-2020)》

45   《绍兴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08-2020)》

46   《绍兴县电力设施布局专业规划》

47   《绍兴县河道整治规划》

48   其他相关专项规划

第四条   规划任务

1、落实浙江省、绍兴市下达的土地资源保护和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确定绍兴县土地利用目标和任务。

2、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协调各业用地布局,划定土地用途分区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并制定分区管制措施。

3、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重点保障城镇化、工业化发展用地,合理安排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用地,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4、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积极推广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5、制定控制指标分解方案,指导各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6、构建规划实施保障体系,确保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五条   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第六条   规划基数

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结合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经过规划基数转换获得。

第七条   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绍兴县行政管辖区域,包括四个街道、十五个镇,即柯桥街道、华舍街道、柯岩街道、湖塘街道、齐贤镇、安昌镇、马鞍镇、钱清镇、平水镇、杨汛桥镇、福全镇、兰亭镇、夏履镇、漓渚镇、孙端镇、陶堰镇、富盛镇、王坛镇、稽东镇,总面积120220.04公顷。

第八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是绍兴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纲领性文件。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备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辖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保护活动,都必须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土地利用战略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社会经济发展战略

第九条   总体发展战略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坚持经济中心、推进率先发展为理念,以集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为基本原则,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市化道路,深入实施市场升级、结构优化、统筹发展、文化引领战略,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构建城乡统一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以资源保护、集约利用和区域对接为核心的县域空间管制,努力把绍兴县建设成为经济发达、资源集约、城乡一体、社会文明、环境友好、特色明显、有效管控的长三角发达县市。

第十条   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2020年,常住人口达到139.2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80%,率先实现现代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2万美元以上,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二节 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战略重点

1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用途管制,使绍兴县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合理调整和优化,土地利用效益显著提高,为各项建设与发展提供用途保障

2、统筹城乡用地,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及其他必要的建设用地,防止土地浪费,使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3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调整农用地,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业稳定发展

4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推进国土综合整治,确保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统一

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耕地保护目标

1)耕地保有量:到2020年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993.33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任务:规划期内,基本农田面积稳定在21660.00公顷以上。

3)标准农田保护任务:规划期内,标准农田总量不低于26833.33公顷。

2、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1)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规划期内,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2694.00公顷。

2)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691.00公顷。其中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00公顷,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的建设。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15569.00公顷。

3、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

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过快增长。到2020年末,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35.00平方米以内,根据绍兴县实际情况力争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8.8平方米。

4、耕地动态平衡目标

规划期内,全县建设占用耕地量不超过2066.57公顷,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量不少于2811.63公顷

5、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建立环境友好型的土地利用模式;保护具有生态功能的耕地、园地、林地、水域和滩涂,稳定县域内生态用地的规模与结构比例;统筹生态用地布局,对水库库区、水源涵养区、生态公益林区等生态敏感区实施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规划期内全县受保护面积达到4355.14公顷

主要规划控制指标与规划目标详见附表F1

第三章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第一节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原则

1、社会、经济、生态效益兼顾的原则;

2、优先安排农业用地,统筹兼顾各业用地需求的原则;

3、切实保护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动态平衡的原则;

4、节约集约用地、用地总量理性增长的原则;

5、因地制宜,适应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

6、确定地类合理调整幅度,保持适度稳定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结合建设用地复垦,生态退耕,优化农业结构,全县农用地稳中有升。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89927.39公顷,比2005年净增加742.59公顷。

1、耕地:由2005年的29585.7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7993.33公顷,因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增加2811.63公顷,因各项建设占用减少2066.57公顷,因生态退耕、灾毁、农业结构调整等其它原因减少2337.46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1592.40公顷。

2、园地:由2005年的4863.6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7058.91公顷,因土地开发整理减少238.97公顷,因各项建设占用减少53.60公顷,因土地复垦增加637.87公顷,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其它原因增加1849.95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2195.25公顷。

3、林地:由2005年的50918.2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1380.79公顷,因土地开发整理减少105.85公顷,各项建设占用减少154.58公顷,因土地复垦增加235.48公顷,因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等其它原因增加487.51公顷,规划期内增加462.56公顷。

4、其他农用地:由2005年的3817.19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494.37公顷,因土地开发整理减少64.26公顷,各项建设占用减少258.56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322.82公顷。

第十五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引导城镇工矿用地理性增长,提高农村居民点用地集约程度,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适当提升基础设施用地比重,加强与绍兴市区联系,加快融入绍兴中心城市。到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19758.55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451.98公顷。

1、城镇用地:由2005年的8416.1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 10154.71公顷,因新增建设增加1739.05公顷,因新增公路用地占用减少0.50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1738.55公顷。

2、村庄和集镇:由2005年的7123.94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5146.69公顷,因新增建设增加786.74公顷,因土地复垦减少2761.48公顷,因新增公路用地占用减少2.50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1977.24公顷。

3、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612.41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67.60公顷,因新增建设增加36.09公顷,因土地复垦减少380.90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344.81公顷。

4、交通水利用地:由2005年的3434.16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3496.32公顷,因新增建设增加62.16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62.16公顷。

5、其他建设用地:由2005年的623.8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693.83公顷,因新增建设增加69.96公顷,规划期内净增加69.96公顷。

第十六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重视自然水域与滩涂沼泽的生态价值,控制建设占用;适度开发自然保留地,扩展农业生产空间。到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0533.50公顷,比2005年净减少291.20公顷。

1、水域:由2005年的9554.60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9510.07公顷,因土地开发整理减少2.83公顷,因各项建设占用减少41.70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44.53公顷。

2、滩涂沼泽:由2005年的347.33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248.54公顷,因土地开发整理减少98.13公顷,因各项建设占用减少0.66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98.79公顷。

3、自然保留地:由2005年的922.77公顷调整为2020年的774.89公顷,因土地开发整理减少32.55公顷,因各项建设占用减少115.33公顷,规划期内净减少147.88公顷。

第二节 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十七条      依靠资源禀赋,发展适宜产业

绍兴县西北部发挥地势平坦、地理条件优越、资源丰富、人口密集、交通便捷等优势,吸引多种工业形成产业链。全县初步形成了以纺织产业为主,以纺织机械、新型建材、汽车配件、黄酒产业、皮塑橡胶等新兴产业为辅的新兴产业聚集。

北部位于钱塘江与曹娥江的交汇处,利用其丰富的水产资源,发展形成了规模性的水产养殖业。

中部地区耕地资源丰富、河网密布、水源充足,是绍兴县稻米、蔬菜、畜牧等农产品的主要产区。

西南部山区以林地、园地为主,风光秀美,该区域是绍兴县重要的林特、旅游休闲产业分布区。

第十八条      依托核心区域带动全县整体发展

经过多年的发展建设,绍兴县逐渐形成了以中心城区、滨海开发区、湖塘街道、安昌镇、齐贤镇、钱清镇、杨汛桥镇、平水镇、兰亭镇、福全镇为重点的城镇发展体系。这些核心区域通过内部空间结构的调整优化,进一步推动自身发展的同时,影响周边其他区域相应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形成大区域内的整体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从而实现全县经济整体快速发展。

其中北部的水产养殖业、中部的农产品产区、西南部的林特产业是绍兴县农业建设中的重点区域,发挥这些区域的集聚、辐射能力,能很好的带动全县农业发展,满足绍兴县农业建设需求。

此外旅游业发展过程中渐渐形成了以兰亭风景区、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大香林景区、印山王陵、兰亭国家森林公园、安昌古镇景区等为核心的旅游格局,依托这些重点风景名胜区,带动全县旅游资源有效开发,形成多点开花的局面,有助于构建有绍兴特色的旅游风景区。

第十九条      利用“点-轴”引导全县协同发展

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充分利用萧甬铁路、杭甬高速公路、杭金衢高速公路、104国道、杭甬运河、柯海线、柯袍线、杭金衢连接线、绍大线、绍甘线,以及规划期间建设的绍诸高速、杭州湾钱江通道、杭甬客运专线、杭长客运专线、杨绍线、平陶公路等基础交通设施,有效加强绍兴县与上海市、杭州市、宁波市之间的联系,同时进一步强化绍兴县核心区域之间以及核心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的联系,实现全县协调发展。

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绍兴县借助临杭产业带、环绍产业带等两个产业带的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纺织产业的核心优势,带动产业自身的优化发展之外,有效促进全县的整体发展。

第四章  农用地保护与利用

第一节 高效保护耕地

第二十条      耕地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全县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2066.57公顷,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2811.63公顷,确保规划期末耕地保有量不低于27993.33公顷。

第二十一条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加强对建设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评价,利用各种渠道增加耕地,通过土地开发增加耕地425.41公顷,通过农村居民点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增加耕地2269.03公顷,通过开展农用地整理增加耕地117.19公顷,合计规划新增耕地2811.63公顷,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对于省级以上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占用耕地补充任务,在争取上级部门与兄弟县市支持,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第二十二条          改善耕地生产条件

积极推进耕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强农田环境综合治理,增加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深化农用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政策研究,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第二十三条          引导农用地结构调整

积极改造现有园地,建设特色果园、茶园生产基地;严格保护林地资源,稳步增加林地面积,实施速生丰产林、生态公益林建设等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集约化的畜禽和水产养殖基地。

第二十四条          规范设施农用地标准

规范设施农用地管制,探索制定设施农用地建设控制标准,对不同类型的农业设施实行分类分区管理,禁止借发展休闲观光农业等名义随意增加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章  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与布局优化

节 集中保护基本农田

第二十五条          保护任务落实

落实上级下达给绍兴县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21660.00公顷,并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预留一般耕地10.00公顷作为预留指标。规划实施中,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规划中难以准确定位的线性工程以及新农村安置点建设项目,以符合规划处理,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空间布局优化

遵循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的原则,优先保留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中的优质耕地,并将近年来通过土地整理新增的高标准农田划入基本农田,在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础上,将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以内的原有基本农田调出,作为规划建设用地和一般农田。基本农田调整主要集中于规划杨绍线以北、柯袍线以南的中心城区、滨海工业区及各镇街城镇建设区内。调出总面积7515.40公顷。调入土壤肥力较好、远离污染区的耕地3170.53公顷。

第二十七条          基本农田调整检验分析

1、地类调整分析

在地类调整上,剔除了现行规划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部分,现行规划绍兴县基本农田面积中耕地占92.30%,园地占3.31%,其他各类土地占4.39%,经过调整,新一轮规划基本农田地类全部是耕地。

2、布局调整分析

在空间分布上,基本农田调出主要发生在中心城区、钱清镇、马鞍镇,调出基本农田不仅保障了城镇用地未来的发展需求,也兼顾了新农村建设及不可预见的用地需求。基本农田调入主要发生在马鞍、王坛、稽东等镇,调入的基本农田本着基本农田集中布局、优质优保原则,从较优质的耕地中遴选划入。

第二十八条          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与整备区

1.基本农田集中区

在基本农田分布比较集中区域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全县划定基本农田集中区19个,总面积1950.00公顷,基本农田集中区内基本农田面积不低于1900.00公顷。

2.基本农田整备区

将耕地后备资源地块相对集中的区域划定为基本农田整备区,经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项目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包括标准农田)补划的后备资源。在马鞍、稽东、王坛等镇划定3个基本农田整备区,总面积112.29公顷,通过对区内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复垦,提高质量后的耕地作为基本农田补划的后备资源

第二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工程

1.基本农田划区定界

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优先确保农业设施配套好,土壤肥沃,抗灾能力强,且不易受到非农业建设占用影响的优质耕地和土地整治后已验收合格的新增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同时,根据“多方协调、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基本农田区。按照“定量到村、定位到块、定责到人”的要求,设立标志,登记造册,建立档案,落实责任。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调整后基本农田不低于经依法批准的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面积;总体质量、区位稳定程度、集中连片程度和信息化程度有所提高。

2.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

积极推进基本农田示范区建设,规划期内落实“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目标,进一步提升基本农田质量。规划期内,全县在马鞍、孙端等镇建成2个基本农田示范区。

3、基本农田质量提升

严格管理标准农田,确保全县标准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将已建成的标准农田上图入库,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因地制宜提出可行、可操作的农田质量提升建设方案,有序维护标准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提高标准农田抗灾能力。

第三十条      基本农田保护措施

1、经济补偿

采取有效的经济激励措施,改变种植业相对效益较低的弱势地位,充分调动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一是建立耕地保护奖励基金,根据耕地开发和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农业生产贡献率和基本农田保有量,按照一定的奖励标准,奖励给对耕地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政府和农民;二是完善区域性耕地保护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与耕地保护制度挂钩,使工业开发和农业生产能均等的享受财政奖励,使保护耕地同样得到经济实惠。

2、政策引导

从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专项用于耕地质量和粮食生产能力的提高,重点是加大高标准基本农田的建设力度,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不断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产效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3、公众参与

依托网络、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媒体,加大对耕地保护法律法规、耕地保护形势、耕地资源忧患意识、耕地保护成效、耕地保护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资源消耗、生态成本纳入政绩评定体系之中,增强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保护耕地的观念,在全社会树立起保护耕地的意识,营造人人关心、人人参与的保护耕地的良好氛围。

4、监控监督

加快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质量和利用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对涉及非法占用耕地的违法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使其违法成本远超出现行征(占)地相关税费及补偿安置费用的总和,使耕地红线真正成为一条高压线。

第二节 标准农田建设及占补分析

第三十一条          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建设自动化节水灌溉、精确化施肥、机械化作业相配套的产业化高标准基本农田,促进基本农田规模化经营。规划期内,全县标准农田总面积不低于26833.33公顷。

第三十二条          实施情况

1999年—2007年全县共完成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17个,建成标准农田13780.20公顷;吨粮田面积16874.20公顷,完成标准农田建设30654.40公顷。到2009年实际有标准农田26835.47公顷。

1999年—2007年全县建成标准农田储备项目二个,农垦场九七丘(一期)标准农田建设项建成的标准农田199.00公顷和富盛董溪等二村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成的标准农田34.80公顷,共计233.80公顷,实际可用于储备220.93公顷。

第三十三条          占补分析

经过对标准农田分布和绍兴县建设用地规划布局的空间分析,在允许建设区涉及标准农田面积745.9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涉及标准农田面积18258.14公顷,严格执行“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制度,用划定质量等级在二等田以上的标准农田储备项目进行补划。大力开展标准农田补建,补建标准农田按省级有关规定进行质量评定验收并划入标注农田储备库,作为建设占用标准农田的补建来源。另外规划期间全县通过标准农田建设,可新建成标准农田275.00公顷,主要集中在陶堰、孙端、马鞍等镇。

规划期间主要的补建项目为陶堰镇白塔头村等26个土地整理(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整理总规模为483.52公顷,新增耕地率22.62%,项目已由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整验字[2007]097号)同意验收。

第六章  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节城乡建设用地统筹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适应现代化、城镇化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有序推动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鼓励经济上已基本脱离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向城区、镇区迁移,促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家庭向规划中心村和保留基层村集中,提高城乡土地统筹利用水平和集约利用水平。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15569.00公顷以内,其中城镇用地规模控制在10154.71公顷以内,集镇和村庄用地减少至5146.69公顷,独立建设用地及采矿用地控制在267.60公顷以内。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按照先垦后建原则,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置换出的城镇发展用地空间采用逐年储备、统一配置的方式使用,在规划建设区内统筹安排周转指标。

与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相结合,示范区内的零星企业和散落村庄纳入中长期土地整理计划,有计划地安排搬迁并复垦成耕地。建立农民宅基地退出机制,制定宅基地自愿腾退安置补偿办法和生活保障措施,鼓励入城农民和城郊结合部农民自愿腾退宅基地。

节城镇工矿用地节约集约

第三十六条          明确城镇体系、优化城镇用地布局

根据县域城镇经济发展状况和空间分布,从有利于城镇经济的集聚出发,结合县域产业空间分布和城镇产业特色发展要求,以及区域城乡网络化进程的不同程度,规划城镇规模等级分为三级。

一级城镇为县城,包括柯桥、华舍、柯岩等三个街道,二级城镇7个,为湖塘街道、安昌镇、齐贤镇、马鞍镇、钱清镇、杨汛桥镇、平水镇;一般镇9个,为福全镇、兰亭镇、夏履镇、漓渚镇、陶堰镇、孙端镇、富盛镇、王坛镇、稽东镇。

规划期内大力发展县域中心城市、重点培育副城、适度发展一般镇、优先发展县政府确定的“新型城镇和新型街道”,形成合理的城镇空间布局。

第三十七条          提高城镇工矿用地集约水平

合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的规模与速度,防止超越人口城镇化和就业结构转移的进程盲目扩大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城镇工矿用地实行开发强度分区控制,城区高强度开发,中心镇和经济强镇中高强度土地开发,一般镇适度开发,历史文化保护区、生态保育区和风景旅游核心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结合集约节约用地示范县建设,提高城镇工矿用地集约水平。

规划安排新增城镇工矿建设用地1775.14公顷,并为各城镇发展划定扩展边界。到2020年末,全县城镇工矿规模控制在10422.31公顷,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0.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降至18.8平方米。

第三十八条          加大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

2005年绍兴县有存量土地153块,面积1461.13公顷,主要分布在华舍街道、柯岩街道、齐贤镇、马鞍镇等镇街。规划期内将继续加大对城镇闲置地、空闲地、低效使用和批而未用土地的清查与整合力度,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规划和市场经济的手段推动城镇土地置换,引导城镇住宅、商业和服务业项目建设同旧城改造有机结合,发展多层与高层建筑,提高建筑密度,开辟城镇发展的新空间。

改造城中村,对城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按城市居住区标准统一规划建设,农村居民点用地逐步转化为城市社区,节约城镇发展占用农用地规模。

第三十九条          促进工业用地整合集聚

通过运用地价杠杆、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政策扶持等多种手段推动工业用地整合。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使工业用地向空中扩展,提高园区的容积率、建筑密度。

第三节 产业集聚区用地规划

第四十条      产业发展战略

按照结构升级、自主创新、接轨融入、集约节约、市场带动、开放开发战略性要求,第一产业要巩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第二产业要不断提升纺织产业,大力发展非纺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主要有装备制造、新型建材、石油化工、汽车汽配、酿酒食品、电子电器、皮塑橡胶、金银饰品、金属加工等;第三产业要加快市场升级,确保现代专业市场建设走在全国前列,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消费性服务业,积极拓展以大都市郊区休闲为特色的旅游业。

第四十一条          产业集聚区规划布局

第一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九大特色产业区和多个林业、水果、花卉、茶叶、香榧基地,形成“南部山区以蔬菜、畜禽为主,中部以优质稻米为主,北部以水产养殖为主”的区域化生产格局。

第二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以“二中心、二带”为基本框架,形成“两个开发区、多个集聚区、若干集聚点”的空间布局结构。开发区,即省级柯桥经济开发区和滨海工业区;集聚区,主要指杨汛桥以经编特色产业园区为主体的集聚区、钱清以外商投资园和纺织服装园区为主体的集聚区、柯西服装产业集聚区、柯岩-湖塘工业集聚区、湖塘黄酒产业集聚区、柯桥生态产业集聚区、平水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等共7处;集聚点,主要指布置在安昌、夏履、漓渚、福全、王坛、富盛、陶堰、孙端等镇区的工业集聚点。

第三产业空间布局:旅游产业形成中部休闲度假、南部乡村休闲、北部古镇风情、西北部生态休闲四大特色板块和鉴湖-柯岩旅游度假区(省级风景名胜区)、大香林景区、兰渚山旅游区、环鉴湖风情带旅游区、安昌古镇旅游区六个重点景区;中国轻纺城市场以国际纺织之都为目标,形成由“南北中西”格局的四大现代化、国际化、专业化市场集群。

基础设施及其他用地规划

第四十二条          交通基础设施用地

通过杭甬高速公路、杭甬高速公路北复线、杭甬高速公路南复线、杭州湾钱江通道、绍诸高速公路、杭金衢高速公路、杭甬客运专线、萧甬铁路电气化改造、与杭州轨道交通的主动接轨、杭甬运河、104国道改造、绍大线、杨绍线、平陶公路等项目的建设实施,可有效的丰富完善县域内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网络,实现绍兴县与杭州、宁波等周边城市的对接,加强区域间的联系,同时增强中心城镇的辐射能力。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62.16公顷,另安排329.2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第四十三条          水利、能源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通过曹娥江口门大闸、平原配水工程、曹娥江引水工程、绍兴污水处理厂三期钱塘江工程等工程的建设实施,满足规划期内绍兴县居民生产生活用水需求,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70%以上。

规划期内,对绍兴县500千伏超高压电网、220千伏高压电网系统进行升级完善,提高绍兴县电网最大负荷量,保障全县居民生活及工业生产用电。依托环绍兴市区的城市高压天然气输送管网及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工程建设实施,提升绍兴县居民气化率,保障绍兴县成品油供给战略安全。

规划期内共安排能源新增建设用地16.85公顷,另安排110.0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第四十四条          社会服务设施用地

积极完善绍兴县教育基础设施,提高居民入学率,提高居民文化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医疗体制改革,增加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数量,提高城乡医疗卫生覆盖率。按照高起点、高标准、多层次、适度超前原则逐步形成大众型、综合型、公益型的各级文化设施网络。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37.38公顷,另安排342.6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第七章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

第一节 规划目的与任务

第四十五条          规划目的

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深入实施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复垦,深入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住房改造,社区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农村人口和村庄集聚,保障中心村的用地需求,促进农村和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规划任务

1、开展农田整治,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增加耕地面积、建设高标准农田;

2、推进村庄整治,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等进行统筹规划和更新建设;

3、在依法依规推进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农民致富;

4、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农村富余的建设用地指标调剂到城镇使用,获得土地增值收益反哺农村和农业发展。

第二节 村庄整治规划

第四十七条          与相关规划衔接

本次村庄整治规划的建新点和中心村的选址及相关内容与新农村规划、千村示范万村整治规划均进行了较好的衔接。

第四十八条          规划目标


规划期内,规划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786.74公顷,主要用于中心村建设,兼顾基层村用地需求,并与旧村缩并相挂钩,控制自然村落的无序扩张。

到规划期末,农村人口降到43.30万人,其中两栖人口14.5万人,农村居民点规模从规划基期的7123.94公顷缩小到5146.69公顷,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由规划基期的145.39平方米降至120.00平方米。绍兴县各个镇街农村居民点的人均建设用地情况详见表F6

第四十九条          农居点现状分析

绍兴县河网密布,农居点依地势主要呈“非”字型分布,分布不够集中。2005年农居点面积为7123.94公顷,占全县城乡规模的44.10%,人均农居点面积高达145.39平方米,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有待提高。

第五十条      村庄整治规划

规划将全县现有的580个自然村分为村改居型、中心村型、基层村型、撤并村型四大类型。其中,村改居型包括118个自然村,总面积782.43公顷,规划期内人均建设用地标准参照城镇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标准执行,规划中划入城镇建设用地区;中心村型包括256个自然村,总面积2208.67公顷,规划期内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80-100平方米之间,规划引导其适度发展;基层村型包括281个自然村,总面积4022.71公顷,规划期内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在60-80平方米之间,规划期间继续保留,同时部分零散的自然村予以复垦,增强集聚功能,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撤并村型包括97个自然村,总面积358.81公顷,规划期内全部予以复垦。

第三节 土地复垦开发整理

第五十一条          土地复垦

结合新农村规划、下山移民工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安置工程,积极开展零星农村居民点整理复垦工程。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园则园的原则,合理安排复垦后的土地利用方式。同时重视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和地下文物古迹。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农村居民点复垦新增耕地1950.64公顷,主要分布马鞍、平水、兰亭等镇。

同时,大力实施废弃工矿用地复垦工程,推广土地生物技术,恢复废弃地的生产和生态功能。规划期内,全县通过工矿用地复垦新增耕地318.39公顷,主要分布在漓渚、湖塘、兰亭、钱清等镇街。其中绍兴市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绍兴县漓渚镇红星村废弃工矿整理项目已经通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验收(浙土资整验字[2007]097号),项目总面积10.13公顷,新增耕地面积8.41公顷。

第五十二条          土地开发

本轮规划绍兴县土地开发难度大、潜力不足,因此,规划确定土地开发增加耕地425.41公顷,仅占规划期内新增耕地量的15.13%。其中浙江省土地整治重点项目绍兴县海涂口门丘西片土地开发项目已经通过绍兴市国土资源局验收(绍市土资发[2008]50号),项目分为四期实施,项目总面积111.91公顷(一期20.33公顷,二期27.70公顷,三期28.08公顷,四期31.67公顷),共新增耕地102.19公顷(一期19.27公顷,二期26.29公顷,三期26.61公顷,四期30.02公顷)。

第五十三条          土地整理

为提高耕地质量和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积极实施土地整理工程,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建设稳产高标准农田。规划期内,继续开展土地整理工程建设,使全县标准农田面积维持在26833.33公顷以上,实现新增耕地117.19公顷。

第五十四条          耕地占补平衡分析

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2066.57公顷;根据潜力分析,农村居民点、工矿复垦新增耕地2269.03公顷,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开发整理新增耕地542.60公顷,耕地净增加745.06公顷,可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目标。

第八章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十五条          保障合理的生态用地

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保障必要的生态建设用地。继续推进大香林、鉴湖生态景区建设,重点保护兰亭国家森林公园等省、县级生态公益林,完善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沿线绿化隔离带,完善组团、城市功能区之间的生态廊道。安排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指标69.00公顷,用于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第五十六条          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格局

绍兴县可分为西南部丘陵森林生态功能区、中北部平原水网城郊型生态经济发展区、北部河口滩涂生态功能区等3个生态保护功能区。

西南部丘陵森林生态功能区主要包括湖塘街道、夏履镇、漓渚镇、兰亭镇、平水镇、稽东镇、王坛镇、富盛镇等8个镇街,是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发展生态经济林业和生态旅游的重点区域,是绍兴县生态环境建设中构筑绿色生态屏障的最重要区域。

中北部平原水网城郊型生态经济发展区包括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杨汛桥镇、齐贤镇、安昌镇、福全镇、钱清镇、孙端镇、陶堰镇等10个镇街,是绍兴县淡水湖泊湿地生态系统的最重要区域,具有恢复和保护平原水网生态环境,发挥城市淡水湿地生态功能,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城市生态系统,发展都市城郊型生态工业,生态农业和生态城等生态服务功能。

北部河口滩涂生态功能区主要由滩涂围垦区和钱塘江河口与曹娥江河口滩涂湿地构成,在保护河口滩涂湿地资源、湿地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全县受保护的生态用地面积4355.14公顷。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空间管制

第一节 分区原则与分区类型

第五十七条          分区原则

1、有利于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和经济布局的原则;

2、有利于统筹城镇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

3、有利于实行分类指导区域土地利用的原则;

4、保持土地利用方向和调控措施相对一致性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分区类型

按土地用途的差异性共设7个一级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他用地区。

按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类型共设4个区,包括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

第二节 土地用途分区

第五十九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主要对耕地及其他优质农用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规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面积为26716.03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22.22%,区内有耕地21670.00公顷,占该区总面积的81.11%,其中基本农田面积为21660.00公顷,为规划基期难以确定且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独立选址或线性工程、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预留耕地10.00公顷,其他主要为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辅助设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如下:

1、严禁在区内进行非农建设及各类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2、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用途,区内的一般耕地应该按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3、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4、加大基本农田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的质量与综合生产能力。

5、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但不突破预留规模的独立建设项目、规划中难以准确定位的线性工程以及新农村安置点建设项目,以符合规划处理,简化相应用地报批程序。

第六十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以发展种植农业为主的区域,包含一般耕地、园地、零星林地等及耕地内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及其他零星地类。该区总面积5041.92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19%。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该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优先安排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它农业设施等用途。

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优先整理、复垦或调整为耕地、园地,规划期内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格控制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六十一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49954.07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41.55%;其中生态林地区面积为1946.28公顷,占该区总面积的3.90%。林业用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的非农建设用地应调整为林地和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规划期内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严格控制占用区内林地、耕地进行非农建设。

4、不得占用生态林地区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5、强化管理,坚持依法治林,严禁乱砍滥伐。

第六十二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城市、建制镇、工矿用地)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16194.20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47%。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城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建制镇建设规划。

2、优化城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鼓励其他零散分布的工矿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积极推进村改居、城中村改造工作,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改造的,可保留现状,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六十三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村镇(集镇、村庄)建设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10911.48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08%。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规划土地用途主要为村镇建设,须符合经批准的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2、优化村镇用地格局,增强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的弹性,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引导中心村合理用地,严格限制基层村规模。

第六十四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风景旅游用地区是指具有一定游览条件和旅游设施,为人们进行风景观赏、休憩、娱乐、文化等活动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该区总面积660.47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0.55%,全部为一般风景旅游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旅游、休憩及相关文化活动,同时应符合风景旅游用地区规划。

2、在不破坏景观资源的前提下,允许在区内进行农业生产活动和适度的旅游设施建设。

3、严禁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的各种生产建设活动,影响景观游览的现有土地用途应在规划期内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不得占用柯桥、安昌、冢斜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重点保护区以及富盛窑址、印山越国王陵、古纤道等省及以上文物保护点、保护单位的土地进行新的生产建设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其他用地区

其他用地区是指没有划入以上用途区的土地区,主要包括生态保护区、建设用地复垦区、其他用地区等。该区总面积10741.87公顷,占全县总面积的8.94%,其中生态保护区2408.86公顷,建设用地复垦区2886.15公顷,其他用地区5446.86公顷,分别占该区总面积的22.42%26.87%50.71%,其他用地区管制规则如下: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生态保护、建设用地复垦等用途,以及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设施建设。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

第三节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第六十六条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可以安排城乡建设项目的区域,其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

区内主要包括中心城区、各镇、中心村,以及主要工矿企业用地等,该区土地面积16549.26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13.77%

主要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2、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保障与存量挖潜,确保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3、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4、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十七条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

区内用地空间主要用于规划建设用地的布局调整、已预留指标的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和其它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实施。该区土地面积10592.71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8.81%

主要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2、在城乡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已经用完、且所有约束性指标没有被突破的前提下,经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区内土地可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新建用地;

3、区内新增城镇工矿(或农村居民点)用地受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并与拆并建设用地规模挂钩,实行“先拆后建”;

4、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八条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区内主要包括滩涂生态功能区、瓜渚湖、大小坂湖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和与文化遗产保护范围等,该区土地总面积4355.1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3.62%

主要管制规则为: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及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域,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建设与开发活动。

第六十九条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它区域。

区内主要包括耕地等农业生产用地、未纳入允许建设区的镇村建设用地、部分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等,该区土地总面积88722.94公顷,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73.80%

主要管制规则为:

1、该区是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和农业生产的空间,也是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主要区域,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

2、区内限制城、镇、村建设,严格控制线性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中已列明、且已安排用地指标的线性建设项目,符合规划。

第十章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

第一节 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现状

第七十条      规划范围

绍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心城区控制范围涉及到绍兴县柯桥街道、华舍街道、柯岩街道以及柯北工业区(齐贤镇迎驾桥村和阳嘉龙村),总面积8934.12公顷,扩展边界内面积4886.01公顷。

本规划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与市级规划涉及到绍兴县的部分保持一致,总面积8934.12公顷(其中柯桥街道1594.86公顷,华舍街道2305.62公顷,柯岩街道4532.01公顷,柯北工业区501.63公顷)。扩展边界东至越城区,南至规划杨绍线,西至钱清镇,北至安昌镇,共8074.33公顷。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面积4191.9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2657.54公顷,禁止建设区面积218.92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1005.88公顷

第七十一条          土地利用现状

绍兴县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土地总面积8934.12公顷。其中,农用地3311.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7.06%;建设用地4220.1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7.24%;未利用地1402.7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70%

1、农用地:2005年,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2156.10公顷,园地面积为57.71公顷,林地面积为886.95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为210.42公顷。

2、建设用地:2005年,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建设用地面积为4220.16公顷,人均建设用地170.50平方米。其中,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3230.21公顷,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546.41公顷,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443.53公顷。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为2821.94公顷,集镇和村庄面积为408.27公顷。

3、未利用地:2005年,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未利用地1402.78公顷,其中,水域面积为1357.81公顷,滩涂沼泽面积为2.19公顷,自然保留地面积为42.78公顷。

节 中心城区土地规划目标

第七十二条          人口及人均用地目标

2005年,绍兴县中心城区总人口24.7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3.99万人,城镇人口20.76万人,城镇化水平83.88%,人均城镇工矿用地135.93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102.32平方米;规划到到2020年,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人口规模控制在44万人,其中,城镇人口达到39万人,农村人口达到5万人,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降至98.00平方米,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降至100.00平方米。

第七十三条          耕地动态平衡目标

中心城区耕地保有量指标为1187.97公顷;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建设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730.89公顷,土地复垦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面积不少于57.77公顷。

第七十四条          基本农田与标准农田保护目标

规划期内,中心城区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204.53公顷,标准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139.00公顷。中心城区实际已建成标准农田1493.84公顷,其中允许建设区涉及312.3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涉及999.47公顷。对位于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标准农田,将于规划期内由全县统一安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标准农田建设加以补建。

第七十五条          建设用地控制目标与规划目标

1城乡建设用地规模,2020年末,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3906.12公顷。

2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控制范围新增建设占用土地规模不超过804.99公顷。

3充分挖掘现有建设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内现有批而未用、闲置等土地267.40公顷,主要分布在柯北工业区、柯岩街道等地区。到2020年末,中心城区控制范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98.00平方米以内,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降至16.00平方米。

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七十六条          农用地结构调整

2020年,农用地面积调整为2632.73公顷,比2005年减少678.44公顷。

1、到2020年,耕地面积达到1563.87公顷,比2005年减少592.23公顷。

2、到2020年,园地面积达到49.25公顷,比2005年减少8.46公顷。

3、到2020年,林地面积达到875.33公顷,比2005年减少11.62公顷。

4、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达到144.28公顷,比2005年减少66.14公顷。

第七十七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2020年,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4911.08公顷,比2005年增加690.92公顷。

1)城镇用地:到2020年,城镇用地面积达到3366.59公顷,比2005年增加615.61公顷。

2)农村集镇和村庄用地:到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为491.94公顷,比2005年增加83.66公顷。

3)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到2020年,采矿用地和独立建设用地面积为29.24公顷,比2005年减少41.73公顷。

4)交通水利用地:到2020年,交通水利用地面积达到510.10公顷,比2005年减少36.30公顷。

5)其他建设用地:到2020年,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达到513.21公顷,比2005年增加69.68公顷。

第七十八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2020年,未利用地面积调整为1390.32公顷,比2005年减少12.46公顷。

1)水域:到2020年,水域面积为1349.75公顷,比2005年的减少8.06公顷。

2)滩涂沼泽:到2020年,滩涂沼泽面积为2.16公顷,比2005年减少0.03公顷。

3)自然保留地:到2020年,自然保留地面积为38.42公顷,比2005年减少4.36公顷。

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布局

第七十九条          土地利用功能布局

1、居住用地

以职住平衡和环境适居为原则,结合主干道路和现状居民点,规划形成老城、城东、城西、阮社、柯岩、秋湖、华舍等7个居住片区。

2、公共设施用地

规划建立“城市中心——分区中心——居住区中心”的分级公共中心组织体系。形成“一主两副七点”的布局结构。

“一主”指“两轴一带”(金柯桥大道商务发展轴,笛扬路商业发展轴,群贤路公共服务发展轴)为核心的柯桥新县城中心;“两副”指柯南旅游度假服务中心和柯北科研教育创新中心;“七点”指结合七个居住片区规划形成的七个居住区中心。

3、工业用地

通过对城市内影响城市环境的二、三类工业搬迁,并结合工业企业归园整合形成比较完善的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主要向柯北工业区和滨海工业区集聚。

4、仓储用地

利用329国道和运河之间有利的交通条件,并结合工业区和城区布局需求,建立集约化开发的永久性大型仓库和堆场,服务工业区和城区。同时调整城区铁路南侧用地,对现状仓储进行集中、统一整治,建立集疏道路,进行统一管理。市场园区东北角配套建设20公顷的物流中心。危险品仓库用地设于南部山区,并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

第八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

1、交通项目

规划期内涉及到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重点项目有:杭甬客运专线、杭甬运河、萧甬铁路柯桥城区段高架改造、杨绍公路绍兴县段、杭州地铁至柯桥城区延伸工程、杨绍公路湖塘至亭山段新建工程、104国道改造、镜水路南延至福漓线、杭金衢连接线向北延伸至(萧山机场东路)等项目。

2、水利、能源项目

规划期内涉及到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重点项目有:绍兴县防洪排涝河道整治一期工程、绍兴县城区河道治理工程、千里清水河道、220kv柯城变、110kv迎驾变、110kv澄湾变、110kv横江变、110kv香林变、110kv东蜀阜变等项目。

3、社会公益项目

规划期内涉及到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的重点项目有:大小坂湖综合整治工程、18所中小学校、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改造、绍兴县中心医院扩建工程、绍兴县中医院改扩建工程、绍兴县综合培训中心(县职教中心三期)、县委党校建设工程、新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工程、县体育中心建设工程、档案馆建设工程等项目。

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分区

第八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本区的土地总面积为240.8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2.70%其中柯岩街道基本农田分布较多。该区耕地集中连片,耕地质量较好,土壤肥力较高。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满足全县人民物质生活和国民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副产品的基本基地,该区内的耕地不得随意改变用途。

第八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本区总面积为5.6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0.06%。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柯岩街道

第八十三条          林业用地区

本区总面积为614.3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面积的6.88%。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柯岩街道。

第八十四条          城镇建设用地区

本区总面积为5243.96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58.70%。三个街道及柯北工业区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均较大。

第八十五条          村镇建设用地区

本区总面积为1641.64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18.37%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分布在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柯北工业区。

第八十六条          风景旅游用地区

本区总面积为574.61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43%中心城区风景名胜设施用地的项目主要有乔波滑雪馆、鉴湖风景区等。

第八十七条          其他用地区

本区总面积为613.05公顷,占中心城区土地总面积的6.86%其他用地区在三个街道及柯北工业区均有分布

节中心城区空间管制分区

第八十八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允许建设区

包括现状城市建设用地与规划期内中心城区新增城市用地、工矿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主要安排在主城区、柯南旅游休闲度假区。中心城区允许建设区总面积为4207.12公顷,其中市级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涉及绍兴县面积为3452.00公顷。该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3683.69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523.43公顷。规划期内,该区将综合协调建成区内部功能布局,继续完善配套设施,加强已建区的更新改造,合理布置新增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

第八十九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有条件建设区

该区主要分布在规划杨绍线以北、柯袍线以南区域内,包括柯主城区、柯南旅游休闲度假区等,总面积为2677.24公顷,其中市级规划中的有条件建设区涉及绍兴县面积为508.00公顷。该区内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1559.94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为1116.53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面积为0.30公顷,其它用地区面积为0.47公顷。该区是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主要用地区。

第九十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禁止建设区

该区域主要包括瓜渚湖、大小坂湖、鉴湖江等区域,总面积为218.92公顷,其中市级规划中的禁止建设区涉及绍兴县面积为218.92公顷。该区内全部为其他用地区。该区域土地主导用途为湿地生态保护。

第九十一条          中心城区控制范围限制建设区

该区域为中心城区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禁止建设区外的区域,总面积为1830.84公顷,其中市级规划中的限制建设区涉及绍兴县面积为707.09公顷。该区内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为240.58公顷,一般农地区面积为5.66公顷,林业用地区面积为614.34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574.31公顷,其他用地区面积为395.95公顷。该区域土地主导用途是基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其他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

1 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制区表(单位:公顷)



利用区类型

乡镇名称

禁止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柯桥街道

140.92

8.84

1119.48

70.19

174.19

10.92

160.27

10.05

柯岩街道

0.00

0.00

1357.27

29.95

1787.30

39.44

1387.43

30.61

华舍街道

78.00

3.38

1370.20

59.43

586.36

25.43

271.06

11.76

柯北工业区

0

0

360.17

71.80

129.39

25.79

12.08

2.41

合计

218.92

2.45

4207.12

47.09

2677.24

29.97

1830.84

20.49


第十一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九十二条          指标分解原则

1、落实上级规划控制目标。确保全县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上级规划控制指标,建设用地各项规模不突破上级指标,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2、全面保护基本农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重点保障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优先保证绍兴县中心城区、省级经济开发区发展空间和布局,对全县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3、与现行规划指标衔接。绍兴县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实施九年,对各镇(街道)的耕地保护任务已经明确,建设用地配置有一定的基础,本次指标分解要结合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适当调配。

4、体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指标分解要密切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根据体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充分考虑各地经济发展、城镇建设、工业化进程及国家省级重点项目等因素,将指标科学的分解到各镇(街道)。

第九十三条          指标分解依据

1)《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2)《绍兴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3)《绍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

4)绍兴县各镇(街道)社会、经济、人口统计数据;

5)绍兴县域总体规划和各行业规划及其对用地的安排;

6)绍兴县各镇(街道)“四查清、四对照”核查资料;

7)绍兴县各镇(街道)1997-2005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

8)其他相关规划资料。

第九十四条          指标分解方法

1、耕地保有量:主要依据现有耕地面积、规划期间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和开发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潜力,来分解确定各镇(街道)规划期末的耕地保有量。

2、基本农田:结合现行规划基本农田现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情况及违法用地现状等因素统筹调整基本农田,重点核减中心城区、经济开发区等主要发展区块基本农田任务。

3、新增建设用地:根据各镇(街道)的人口数据、经济数据和用地量等因素,在下达的控制指标内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统筹平衡全县范围内的城镇、产业和零星工矿用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后确定用地指标分解方案。

4、城乡规模、复垦任务:主要依据现状城乡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复垦任务等因素,确定各镇(街道)规划期末城乡规模。

5、土地开发整理增加耕地面积:主要是依据全县开发复垦整理潜力、投资状况来分解控制指标。

6、鼓励各镇(街道)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在落实基本农田任务的基础上,多划入一定的耕地面积,同时预留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以保证规划实施中出现的难以准确定位的线性工程、新农村建设等民生工程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工程等项目用地。

第九十五条          土地利用规划衔接

镇(街道)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加强与上级规划的衔接,积极配合绍兴县土地利用战略的实施,统筹安排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各类土地利用活动,落实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第九十六条          镇(街道)土地利用指导意见

1、柯桥街道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0.00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0.00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0.00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0.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41.60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1.6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1.63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0.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2.88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2.88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6.00平方米。

2、柯岩街道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818.5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1.64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784.65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57.7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413.67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67.2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28.17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239.0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73.44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73.1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79.69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6.00平方米。

3、华舍街道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63.17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6.6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348.12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0.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67.80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283.7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170.22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13.5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7.52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5.67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13.5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6.00平方米。

4、湖塘街道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46.05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835.66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098.56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89.4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45.93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17.06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9.45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427.61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85.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5.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7.00平方米。

5、齐贤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041.13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66.78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997.99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16.2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312.3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385.9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63.90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422.05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0.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7.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8.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7.00平方米。

6、安昌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759.39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501.62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727.92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45.7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29.54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034.89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19.26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315.63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3.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7.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7.00平方米。

7、钱清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704.16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90.8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633.54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30.7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53.2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513.79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51.56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562.23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6.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3.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8.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7.00平方米。

8、孙端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673.50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03.14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604.16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13.8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6.29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542.75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68.53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374.22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0.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5.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9、福全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484.99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340.03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423.45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30.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18.97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54.1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5.11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569.0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0.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7.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9.00平方米。

10、马鞍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226.56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090.64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4051.39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326.12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535.46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260.00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947.83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312.18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1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10.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1.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7.00平方米。

11、平水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3047.7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625.52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2921.48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370.94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79.98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55.1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62.20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392.93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88.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7.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12、王坛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2583.02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374.86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2475.98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277.4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6.18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6.44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43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70.01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8.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2.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2.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13、兰亭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17.2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535.80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837.79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301.31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94.79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52.4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92.19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260.28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0.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8.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4.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9.00平方米。

14、稽东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45.6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33.34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865.05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206.8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1.68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88.62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47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65.1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00.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0.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00.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15、杨汛桥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604.91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382.23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579.85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20.00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100.8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55.5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22.28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233.23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5.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90.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30.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19.00平方米。

16、漓渚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161.96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013.41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113.81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73.7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8.15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367.6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39.70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27.93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110.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105.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28.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17、富盛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761.91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21.05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688.92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130.67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33.90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44.17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6.17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48.00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8.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85.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06.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18、陶堰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345.54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188.38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1289.78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52.9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25.8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83.43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93.16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90.27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0.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85.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06.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19、夏履镇

规划主要控制指标: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07.7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268.37公顷;标准农田面积不低于390.88公顷;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补充耕地不少于67.93公顷;新增建设占用土地不超过31.91公顷;规划期末,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294.41公顷以内。城镇工矿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171.05公顷以内、农居点用地规模控制在123.36公顷以内、人均城镇工矿用地不超过90.00平方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不超过88.00平方米、人均农居点用地不超过105.00平方米、万元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不超过20.00平方米。

第十二章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第一节 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九十七条          村庄整治工程

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范围涉及除柯桥街道、华舍街道外的其余17个镇街,土地整治范围292.39平方公里。

近期以整治为主,建设为辅,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推动规划中心村和基层村整治;远期以建设为主,整治为辅,在新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安排村民住宅、生态及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十八条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工程

加强城市绿地、交通干道防护林建设,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改善城市环境;以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为切入点,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环境评估和生态环境监控制度,坚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的新型工业道路;以化工行业污染整治为重点,加强市内河流水域综合整治和饮用水源保护,新建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等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开展生态旅游休闲项目,以旅游促进生态保护,以生态保护促进旅游,建设与旅游业发展相结合的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项目;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实施过程中注重生态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

第二节 基础设施重点项目

第九十九条          交通运输工程

1、规划建设项目

轨道交通:杭甬客运专线、杭长铁路客运专线绍兴段、萧甬铁路柯桥城区段高架改造、杭州地铁至柯桥城区延伸工程等项目。

公路:诸暨至绍兴高速公路、104国道绍兴市区至上虞段拓宽、上三高速公路复线绍兴段、杭金衢高速拓宽工程绍兴段、杭州湾萧山通道绍兴段、平陶公路改建工程(平水段、陶堰段)、平水大道延伸、绍大线北延至萧山机场东路、杨绍公路绍兴县段、杭绍甬沿江高速公路绍兴段、上虞道墟至绍兴县孙端公路、绍兴绍齐公路拓宽改造、滨海新城路网建设、绍三线北延工程、32省道绍甘线王坛至王城段改建、钱陶公路拓宽工程、老益线改造工程、人民东路延伸至绍诸陶堰接线工程、解放路向南延伸至平水、104南复线拓宽改造工程、玉山路、西南通道、平王公路王坛至舜王庙段改建工程、镜水路南延至福漓线、杭金衢连接线向北延伸至(萧山机场东路)等项目。

水运:曹娥江航道改造工程、绍兴县港区多用途码头、杭甬运河绍兴段航道建设、大江东航道绍兴县段、高新线航道改造工程、皋孙线航道改造工程、钱海线航道改建工程、滨海工业区钱塘江码头、滨海工业区化工专用码头、滨海工业区内河航道整治工程、萧余线、钱曹线、皋新线、柯海连接线、亚太粮食仓储作业区等14作业区等项目。

2用地指标落实

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争取省级规划预留指标,非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各镇(街道)解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次生项目的用地尚不明确,但仍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指标由各镇(街道)承担。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交通设施用地62.16公顷,另安排329.24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第一百条      水利设施工程

1、规划建设项目

绍兴城区曹娥江引水工程(浙东引水)、绍兴县防洪排涝河道整治一期工程、绍兴县夏泽水库、绍兴县城区河道治理工程、绍兴县平水若耶溪综合整治工程、绍兴县围涂及标准海塘建设工程、千里清水河道、千库保安工程和水闸除险加固工程、曹娥江大闸、滨海大河拓宽工程等项目。

2、用地指标落实

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争取省级规划预留指标,非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各镇(街道)解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次生项目的用地尚不明确,但仍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指标由各镇(街道)承担。规划期内共安排46.09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第一百零一条             能源、电力建设工程

1、规划建设项目

能源:甬绍金衢成品油管道、绍杭湖成品油管道、杭甬天然气管道工程、LNG应急气源站、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绍兴杨汛桥第二门站、城区燃气配套设施工程等项目。

电力:滨海电厂、绍兴咸亨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工程、远东集团热电扩建工程、城区电力系统改造、60只电网配套输变电建设工程等项目。

2、用地指标落实

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争取省级规划预留指标,非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各镇(街道)解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次生项目的用地尚不明确,但仍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指标由各镇(街道)承担。规划期内共安排能源新增建设用地16.85公顷,另安排63.9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第一百零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

1、规划建设项目

生态环保:3000亩国家重点沿海防护林建设项目、10000亩国家重点平原绿化(农田林网)建设项目、绍兴县垃圾处理工程、绍兴县危险固废处理工程、绍兴县污泥综合利用工程等项目。

教育设施:鲁迅中学柯桥校区改建工程、滨海职业技术学校、绍兴县高等学校(校名另定)、柯南高中(暂名)新建工程、柯南初中(暂名)新建工程、绍兴县社区培训中心新建工程、鉴湖初中(暂名)新建工程、钱清镇钱东学校新建工程、杨汛桥镇中扩建工程、平水镇中新建工程等项目。

供排水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改造、县小舜江一、二期连通管、滨海第二水厂、分质供水工程(兰亭水厂、平水水厂、杨汛桥水厂、柯北水厂、钱清水厂、湖塘黄酒产业集聚区专用水厂等)、三期20万吨/日钱塘江地块污水处理工程、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工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程、绍兴县污水系统干管工程、县城污水收集系统工程、镇街污水收集及处理系统工程等项目。

其他社会公益项目:绍兴县滨海医院、绍兴县中心医院扩建工程、绍兴第二医院平水分院、绍兴县中医院改扩建工程、绍兴县综合培训中心(县职教中心三期)、县委党校建设工程、新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工程、县体育中心建设工程、档案馆建设工程、县看守所建设工程、公交客运中心、柯东等12个公交站场、各镇街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程等项目。

2、用地指标落实

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争取省级规划预留指标,非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由各镇(街道)解决。在规划实施过程中,一些重点建设项目次生项目的用地尚不明确,但仍作为重点建设项目纳入规划中,指标由各镇(街道)承担。规划期内共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137.38公顷,另安排342.66公顷有条件建设区。

重点建设项目详见附表F9-1F9-2F9-3

第十三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发挥规划的指导作用

1、引导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本规划是编制全县各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各镇(街道)要根据县级规划提出的目标、方针、土地利用的调整方案和各项控制性指标,修订本级规划。

2、指导各专项规划编制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农村综合整治规划、低丘缓坡规划等,来具体贯彻本规划确定的保护耕地的目标和方针;本县的自然保护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建规划、村镇规划、各类土地开发区规划等,在用地规模和用地方向上,应符合本规划的要求。

3、发挥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配套协调作用

对规划确定的各类不同性质的土地利用,除按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的要求管理外,还需与其它相关的法律,如《森林法》、《水法》、《矿产资源法》、《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等要求相协调。

第一百零四条             强化规划的宏观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既是编制各级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依据,也是制定用地指标、审批各项用地包括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以及土地开发和复垦计划的依据,而且还是指导各类开发区建设、编制供地计划、调控土地供求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要求,规定土地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加强对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用地审批管理,土地出让、转让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土地利用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预审,建立各部门联动会审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增强规划实施保障力

1、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以后,市、乡两级政府都要把规划实施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土地利用目标,把土地规划实施目标的落实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目标责任状中,更要把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等主要目标作为工作业绩的硬指标进行考核。通过建立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制,强化各级政府的土地利用规划意识。

2、有效保障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的开展

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推动农户相对集中居住,整合村庄建设用地,保障村庄建设用地合理要求。充分发挥浙江省低丘缓坡资源丰富的优势,根据“宜建则建”原则,积极开展整村拆迁、新村建设试点,引导农民退宅还耕和建房避占耕地。按照建设用地“先减后用、增减挂钩、平衡有余”原则,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产生的新增耕地,增减平衡后,允许置换用于建设用地的,应首先满足村庄整治区域内的村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管理设施及非农产业发展用地的需要,确实有余的,可用于其他建设。

3、加强地质灾害保障措施

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行政,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没有经过评估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第一百零六条             加强规划实施经济调控机制

1、积极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全面实现土地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供应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地价来调节土地利用规模和布局,促进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覆盖面,对盈利性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2、拓宽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来源

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投入;建立地方土地开发整理基金,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在保证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基础上,坚持土地开发整理与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移民安置的有机结合,争取各类涉农资金的捆绑使用,谋求政府的支持和各部门的配合;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开放性开发整理、经营性开发整理和股份制开发整理方式,吸引社会投入和农户投资投劳,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产业化、市场化。

3、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经济机制

适应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形式,积极引导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有序流转,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的农村建设用地流转机制;出台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设用地内部挖潜和改造,对提高容积率、追加投资不增加用地的,给予特殊的优惠政策,提高城镇土地利用效率。

第一百零七条             提高规划实施社会能力

1、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和听证制度

通过新闻媒介(报纸、电台、电视台),公布土地利用规划的内容。镇(街道)规划编制中,在基本农田保护、农田整理、村庄建设等方面,必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2、实施规划管理公开制度

公开规划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公开工作制度和办事程序,公开审批和审查用地结果、规划修改或调整情况、违反规划情况及处理结果,公开规划执行结果。

3、健全规划实施监督机制

把人大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权力监督、司法监督、新闻监督与舆论、公众监督结合起来,构建完整的监督体系。

第一百零八条             建立规划实施技术保障

1、建立土地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土地利用档案管理制度,完善土地调查和土地统计制度,利用“3S”技术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现状变化情况,为规划实施和监督提供有力依据和保障。

2、建立一套符合绍兴县实际的规划实施评价指标体系

通过参照原定规划进行科学系统地分析,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状况做出准确的判断,以便采取相应而有效的措施,确保土地资源利用的科学合理性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性。

3、建立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制度

及时将全县基本农田分布图、地块、位置、数量等相关数据汇总,建成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数据库,对基本农田的数量及质量变化进行动态监测。

4、加强规划实施管理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稳定并加强规划管理队伍。要加大各级规划管理队伍学习的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有计划地开展规划管理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划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一百一十条             本规划的法定有效组成文件是规划文本、规划图件、规划说明和规划附件。规划文本与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划由绍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绍兴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