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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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6-07-20

  • 文号:

    绍柯政办发〔2026〕8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2 11:03

信息来源:政务公开科

访问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柯桥区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建立农民多元化“户有所居”保障机制的工作要求,切实保障农村住房困难户基本居住权益,不断提升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助力打造“国际纺都、智创新城、和美柯桥”,特开展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安居房”保障试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对象

试点范围为全区范围内因规划管控等不具备审批宅基地条件的区域。试点对象为试点范围内具有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户(以下简称农户),优先保障严格管控区内的实际住房困难户。本次先行选取钱清街道、杨汛桥街道、齐贤街道开展试点,试点成熟后全域推广。

二、试点工作原则

(一)农户自愿。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强制、不摊派,以保障基本居住权益为核心,由农户自主选择、自愿置换。

(二)分批有序。按照“农户自愿能接受,政府财力可承受”的工作原则,尊重历史、结合现实,根据试点街道实际需求、房源数量,制定计划、循序推进。

(三)公平公开。坚持政策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试点工作公正透明。

三、保障方式

在试点范围内的农户可自愿申请放弃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获得相应补偿,并享有购置开发区(平台)国有公司推荐房源(以下简称国有房源)时享受财政补助的权利,允许跨开发区(平台)购置,打通与现有市场商品房房源(“青年安家”库内现房)的置换结算。农户实现住房保障后,视为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已实现,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资格,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受的其他权益不变。

四、保障构成

保障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退出补偿;第二部分为原有合法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第三部分为保障面积内购置“安居房”享受财政补助。上述保障费用直接用于房源购置时抵充购房款。

(一)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退出补偿。面积核定按照现行宅基地审批户型标准,3人及以下的为小户型,按80平方米结算;4人及以上的为大户型,按115平方米结算,批而未建的农户允许选择使用原批文面积结算,补偿标准统一为2000元/平方米。

(二)原有合法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合法房屋建筑按房屋重置成新价补偿,附属建筑按临时建筑结构价标准补偿。

(三)保障面积内购置“安居房”享受财政补助。保障面积参照大、小户型宅基地审批面积限额2倍核定,即小户型160平方米、大户型230平方米。

购置国有房源的,按综合成本价(土地成本+建安成本+适当的财务成本)结算。小户型80平方米以内、大户型115平方米以内部分按50%享受补助,保障面积内的其余部分按25%享受补助,超过保障面积部分无补助。

购置市场商品房房源的,按网签合同价结算,补助方式参照国有房源。

保障面积内购置“安居房”财政补助按小户型50万元封顶,大户型75万元封顶。

五、结算方式

农户与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相关协议并完成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原有合法房屋和附属建筑退出后,农户在原宅基地上的建(构)筑物权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处置。

(一)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退出补偿、原有合法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区财政补助90%。

(二)保障面积内购置“安居房”享受财政补助,由区财政保障。

(三)购置国有房源的,属地街道向开发区(平台)国有公司协议收购房源,房源由开发区(平台)国有公司交付对应农户;属地街道统一收缴农户结算部分资金和村级补偿资金,在区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一并与开发区(平台)国有公司结算。

(四)购置市场商品房房源的,由农户与房地产企业结算;房地产企业与农户结算完成后,与属地街道结算保障部分,其中村级补偿资金由属地街道统一收缴,区财政补助资金由主管部门拨付给属地街道后一并结算。

六、工作流程

由区农水局牵头,联合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分局、建设局、相关开发区(平台)等部门(单位)组建成立区级联审小组。由试点街道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中明确拟试点区域、拟保障户数、保障顺序、拟享受补助等内容,报区级联审小组审查,审查通过后,按以下流程开展“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

(一)农户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整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承诺放弃农村宅基地相关权利。

(二)村级初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农户提供的有效人口、住房现状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按照村级重大事务决策“五议两公开”程序讨论,讨论通过后,向属地街道递交申请材料。

(三)镇级审核。属地街道对申请农户开展资格复核,主要复核申请农户的农村实际住房面积和村级公示情况。复核无误后,明确农户实际住房困难情况和优先保障顺序,明确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退出补偿、原有合法房屋和附属建筑补偿,结合农户拟购房源情况,拟定每户“安居房”保障购房方案,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区级联审小组。

(四)区级联审。区级联审小组各部门根据职能对试点街道提交的保障购房方案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开展腾空注销及签约结算工作。

(五)腾空注销。农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放弃农村宅基地相关权利的协议,涉及老房的,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注销相应权属登记,并将房屋(包含该户所拥有的所有临时建筑)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回收处置,相关房屋应优先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他住房困难户的居住保障,违建部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拆除。

(六)签约结算。老房腾空注销完成后,农户与属地街道签订《“安居房”保障试点协议》,凭《“安居房”保障试点购房补助凭证》与相关企业结算。结算完成后,开发区(平台)国有公司或房地产企业凭《“安居房”保障试点购房补助凭证》与试点街道结算。

(七)权证办理。由属地街道协助农户按相关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房地产企业不得因补助未到账拒绝交房。

七、职责分工

(一)试点村。负责试点政策宣传,农户意向摸排,对申请农户宅基地分配资格进行初审,落实“五议两公开”,调查农户原有房屋情况,出资对农户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利退出、原有合法房屋和附属建筑进行补偿并做好回收、管理、处置工作。

(二)试点街道。承担试点主体责任,结合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级联审小组审核,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受限情形核实、情况调查、资格认定、联合审查、协议签订、旧房调剂手续办理、矛盾化解等工作,同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资格初审、“五议两公开”等工作。

(三)属地开发区(平台)。负责宅基地审批受限情形核实、国有房源供应,配合做好交房办证工作,参与集中联审。

(四)区农水局。负责指导宅基地分配资格户认定,牵头制定试点范围内实际困难户认定标准,牵头审核试点街道具体实施方案,牵头开展集中联审。

(五)区财政局。负责试点资金统筹、专项保障等,指导国有资产规范交易、国有房源综合成本价核定,参与集中联审。

(六)区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指导试点范围内宅基地审批受限情形核实、不动产登记办理,参与集中联审。

(七)区建设局。负责市场商品房房源统筹,审核市场商品房房源网签合同价,参与集中联审。

八、工作要求

“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区级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履职;各试点街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凝聚工作合力,落实专人负责,审慎推动落地,严把实际困难户审核关口,严格审核宅基地资格,严格确认户内人口和实际住房面积,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守中央“两个不允许”底线红线。

本次试点自2026年8月20日起实施,截止日期为2027年12月31日。试点期满,将根据工作成效、实际运行等情况综合评估,视情确定试点是否延续,相关申报、结算工作流程等事项由区农水局牵头另行发文明确。试点期间,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资金用于专项保障,补助额度用完则当年度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附件:柯桥区实施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中农村住房实际困难户调查认定的指导标准(试行)


柯桥区实施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中农村住房实际困难户调查认定的指导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规范管理,有序推进规划管控区内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结合柯桥区现行相关政策,特制定本指导标准(试行)。

实际住房困难户指人均住房实际占地面积不足15平方米或人均住房实际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农户。实际住房困难户的总人口数按户内当前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实际人数计算。

一、关于人口的认定

户内人口的认定按照《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24〕15号)等文件实施,在实际操作中因历史原因父母与子女依法分户并分别持有宅基地使用权证的,在认定住房困难户时,平均面积可以分开计算。

二、关于农村实际住房面积的认定

农村实际住房面积的认定,一般以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实际建设的农村个人住宅面积为认定基础,具体认定如下:

(一)附房的面积认定。对用于生活配套的附房(如厨房、卫生间、储存间等用房),如层高大于2.2米的,应计入实际住房面积。

(二)住房已改变性质为家庭工业的面积认定。不论是否居住,都应计算面积。

(三)违法违章建筑的面积认定。在调查或每年更新调查前自行拆除的,可不计入建筑面积,未自行拆除的则应计入。

(四)已批准或已登记,但因房屋倒塌等原因造成房屋实际闲置的面积认定。原则上需将登记面积或批准面积计入总面积内。如农户要求不计入的,在调查或每年更新调查前,土地已由集体收回并办理宅基地(不动产权证)注销登记的,可不计入。

(五)批而未建的面积认定。批而未建的审批面积可不计入,应结合现实际住房面积认定。

(六)农户租住在他人的合法房屋内的面积认定。不计入。

(七)农村私下房屋买卖的面积认定。在未办理好合法过户手续前,暂不对双方予以实际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原文下载:绍柯政办发〔2026〕8号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农村住房困难户“安居房”保障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DKQD01-2026-000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