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裕寿足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罗治友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6)614号]。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6)6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一、绍兴市裕寿足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罗治友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27日工资16564.82元,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付清。二、绍兴市裕寿足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罗治友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8131.82元、经济赔偿金8433元,上述金额合计人民币16564.82元,款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付清。三、驳回申请人罗治友其他仲裁请求。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