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桂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小玲、田波诉你单位工资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浙绍柯桥劳人仲案(2026)594-1号、(2026)594-2号仲裁裁决书。(2026)59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绍兴桂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李小玲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剩余工资30000元,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付清。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未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6)594-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为:绍兴桂玉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田波2019年1月至2021年7月期间剩余工资231690元,款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付清。请你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兴越路1718号)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未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