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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依法受理申请人闫鹏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举证通知书、仲裁告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回避申请书、证据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6年6月13日10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一楼仲裁庭1]公开审理此案,请你单位准时参加庭审。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绍兴市柯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