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送达公告
高焕林:
本机关于2026年4月17日对你(单位)送达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6年5月3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3.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因直接送达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绍柯综执催告字〔2025〕第0000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人:张挥,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裕民路1265号,联系电话:0575-84562515。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绍柯综执催告字〔2025〕第000022号).pdf
联系人:张挥、秦丹
电话:0575-845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