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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雷春(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0521******8976)提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鉴定并于2025年05月22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编号:绍劳鉴〔2025〕3306211399号),因以邮寄方式向你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被退回,无法送达,现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该鉴定结论书,经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雷春的伤残程度为玖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本鉴定结论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逾期不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本鉴定结论生效。
特此公告
绍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