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7-5/2025-806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5-06-2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政办发〔20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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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7-5/2025-80630

  • 主题分类:

    水资源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5-06-25

  • 文号:

    绍柯政办发〔2025〕9号

  • 文件登记号:

    DKQD01-2025-0002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4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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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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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


柯桥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提高再生水利用率,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柯桥区域内再生水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运营维护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废水)经过适当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能够被再次安全、有益利用的水。这里所称污水(废水)是指生产、生活活动中排放水体的总称,包括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农业污水、被污染的雨水等。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再生水利用是指以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原水的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分散式再生水利用是指集中式再生水利用以外其他形式的再生水利用。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利用设施,是指用于工业、市政杂用、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和景观环境的再生水厂、输配水管网、加压泵站和其他相关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除企业自建用于自身利用的设施外,均为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运营单位,是指具备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运营资金、专业技术力量、应急抢险队伍及设备,具有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证照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用户,是指从公共再生水利用设施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

再生水利用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有序推进、安全使用的原则。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式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行及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二、规划建设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制定本区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总体规划、城乡供水和污水治理规划等相协调。

应当使用再生水的项目,须按照再生水利用规划和建设规范、标准建设再生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其建设资金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涉及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属于实行政府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纳入政府核准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在批复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当征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纳入政府备案项目目录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备案后应当书面告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新建、改建、扩建再生水厂应当配套建设进出水水质、水量自动监测与信息化管理系统,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自动监测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再生水厂,应补充建设。

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运营维护

集中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的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再生水管网和再生水处理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并按要求定期检定;应当制定再生水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进行演练。再生水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立即开展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

分散式再生水利用项目由其产权人自行管理和维护。

再生水的供水系统和市供饮用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设立易于区分的标识,再生水的出水口、取水点及敞开式生态景观利用场所均应设置防护措施,并做好警示标识,防止误用。

运营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再生水供用水合同,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不得无故擅自间断供水或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区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因其他工程建设影响再生水利用设施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区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同意。

四、配置利用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再生水纳入全区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统一配置、统一调度,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取水审批机关在开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时,应当充分考虑优先配置使用再生水。

对具备利用再生水条件而利用量不达标的取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时应当适当减少其计划用水量。

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再生水:

1.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城市杂用水;

2. 冷却用水、洗涤用水、锅炉用水、工艺用水、产品用水等工业生产用水;

3. 观赏性景观的环境用水、河道生态用水、湿地用水等环境用水。

再生水价格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结合再生水水质、用途等情况,与自来水价格保持适当差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

再生水费由运营单位直接向再生水用户收取,用水量以结算水表计量为准。

五、监督管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建设、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等部门对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运行、使用情况和再生水水质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再生水安全高效利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1. 将再生水管道与自来水供水管道连接;

2. 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再生水;

3. 未经再生水运营单位同意,在所属的再生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4. 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

5. 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6. 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等。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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