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67-3/2025-8038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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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67-3/2025-8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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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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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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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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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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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复议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25-06-11 08:3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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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三、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县级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

(一)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六、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交的材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下称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按以下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一)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申请书相应增加一份)。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制作法律文书或未送达法律文书的,应提供证明行政行为存在的有关材料,不同的行政行为应当按照“一案一申请”的原则,分别提出申请)。

(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合伙企业的,应提交核准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合伙企业负责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五)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承受权利义务的有关证明。

(七)委托他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写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的授权委托书。

(八)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并提交复议代表推选书。复议代表人委托他人代为复议的,须提供复议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捺印)的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的授权委托书。复议代表人变更、放弃复议请求,进行调解、和解,应当经被代表人的书面同意。

(九)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委托其近亲属提起行政复议的,应有该公民口头或书面的委托并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同时提交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特殊情况下口头委托的,应当提供该公民限制人身自由地及联系方式,以便核实确认。

(十)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以及系申请人法定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十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能证明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条件的证据材料。

(十三)行政复议请求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人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经提出申请,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2.因被申请人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十四)申请人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提供因行政侵权而造成损害事实的证明材料。

(十五)申请人一并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合法性审查的,应指出该依据中有异议的具体条款及理由。

七、行政复议流程图


八、行政复议受理机构地址、邮编及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兴越路1718号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邮编:312030

联系电话:0575-85671336

九、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

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