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7437557-8/2025-799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日期: | 2025-04-24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应急〔2025〕9号 |
77437557-8/2025-79904
应急管理
柯桥区应急管理局
2025-04-24
绍柯应急〔2025〕9号
DKQD70-2025-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5-04-24 16:2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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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贯彻上级关于规范涉企检查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切实解决涉企检查中存在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应急〔2025〕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应急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涉企检查的范围
涉企检查包括行政检查和非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非行政检查主要是指网格巡查、指导服务、考察调研等,该类检查不属于行政执法活动,是基于工作职责和安全管理需要对检查对象开展的检查行为,其查到的问题隐患不能直接作为行政执法的证据。
其中以下行政检查行为不纳入本次规范行政检查的范围:1.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现场核查行为;2.行政立案后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3.事故调查、事故评估期间的询问检查、整改复查等行为。
二、明确行政检查的种类和方式
涉企行政检查主要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和数据监测。日常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专项检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双随机抽查或者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检查任务要开展即时检查或通过大综合一体化平台违法线索处置模块录入线索实施检查。
日常检查、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本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行政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行政检查方案要明确检查范围、检查重点、时间安排、工作要求等内容,并提前通过“柯桥应急管理”公众号或其它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月月初将本月检查企业名单报送给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队要统筹做好检查安排,将局本级的检查名单与各镇街的检查名单一并向社会提前公布。
三、明确行政检查的主体
实施行政检查的主体必须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且行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负责所属辖区内一般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在开展行政检查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对行政检查予以协助,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专业参考意见。严禁第三方单独开展行政检查,严禁第三方单独向行政检查对象出具意见或者建议。要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监督管理责任。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应当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不得单独开展行政检查。
四、严格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检查对象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检查对象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检查对象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实际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五、严格规范行政检查流程
实施行政检查时,要按规定着统一制式执法服装,佩戴统一标志标识,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向被检查对象出示“行政行为码”。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指引》统一使用规范执法用语,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坚持规范佩戴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并交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
六、清理并公布行政检查事项
要根据上级部署要求,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要按照权责透明、用权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布,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七、合理确定行政检查频次
深化“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大力推进精准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能合并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重复检查;能联合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对同一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年度频次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的行政检查活动可以不受行政检查频次限制,但事先要做好充分准备,尽量减少对检查对象的干扰。要指导企业做好行政合规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行“无事不扰”,给企业松手脚,减轻企业迎接检查的负担,持续优化企业的经营环境。
八、严格控制专项检查
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对某一领域突出的专项问题需要部署整治的,原则上控制在每年一次,确有必要开展重复检查的,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专项检查要严格按照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实施,务求实效,防止“走过场”。
九、创新行政检查方法
要充分应用现有的数字化监管平台,利用系统预警、物联感知、远程监控等方式推广非现场执法检查;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主动发现和识别违法违规行为及线索,助力精准检查,减轻入企检查的干扰。要探索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按照企业的标准化评级、行政合规建设、信用等级评定、日常安全管理等情况实行精准画像。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企业,年度内可以少检或不检;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企业,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
十、非行政检查结果应用
应急管理领域所有涉及对企业的非行政检查,原则上以督促提醒企业整改为主,查到的一般问题隐患原则上不进行立案处罚。对录入大综合一体化行政处罚办案系统的案件,要查清案件来源,以非行政检查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要严格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推广“预约式”上门指导服务,免费为企业进行“安全体检”,为企业提供“诊疗服务”,加强“说理式”宣教,以案为鉴,以案释法,推动和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要推行企业自我管理模式,督促、提醒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规范绍兴市柯桥区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领域的涉企检查。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