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21ZF530000/2025-0009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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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621ZF530000/2025-000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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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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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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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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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5-01-06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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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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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巧云:

因你实施了未经批准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购买的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购买的3只画眉鸟核定价值人民币计1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参考《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浙林防〔2021〕35号)序号8,一般档次,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因你实施了未经批准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你运输的画眉鸟为国家二级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运输的1只画眉鸟核定价值人民币计5000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6.05一般阶次,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综上作出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6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 入待清算专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40007771904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66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