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芬,女,身份证号33**************08,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址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新陈村。2023年05月24日14时10分,肇事人胡培华驾驶一辆号牌为浙A51F36的重型厢式货车在沿二环南路由西往东途径绍兴市越城区中兴南路二环南路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在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直行的陈凤芬骑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陈凤芬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于胡培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且未按规定年检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城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796号,此次事故责任清楚,当事人胡培华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陈凤芬无责任。现本人申请对方责任赔偿不到位部分医疗费用进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4120151
绍兴市柯桥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