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7-5/2024-7768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4-09-30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码: |
00258207-5/2024-77685
城乡建设(含住房)
区政府办(外事办)
2024-09-3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30 16:2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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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为深化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进一步规范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应对农村个人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中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省级:《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宅基地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农经发〔2020〕1 号)
(三)市级:《绍兴市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绍政办发〔2023〕14 号)
(四)区级原文件:《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农民建房审批及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5〕84号)
三、主要内容及亮点
本办法共分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能划分、建房条件、规划管理、用地审批、批后管理、建设施工、验收登记、责任追究、其他事项等十一个部分,涉及审批、验收、登记等事项及法律责任的规定。
与原文件相比,主要延续了其在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中明确的原则,延续了农村建房的分区规划管控,维持了大户115平方米、小户80平方米的户型标准、层数和檐高的控制要求以及对住房困难户居住占地面积人均不足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认定标准,重申了改造“空心村”保障“户有所居”的政策倾向。
同时,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完善:
1.根据“宅基地管理”这一职能划转及最新的政策要求,在农村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的框架体系内,明确了区农业农村局和其他相关部门所承担的具体职能;
2.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权利主体进行了解释与限缩;
3.提出了通过“以权换房”模式保障规划管控区域内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实现“户有所居”;
4.新增了“建房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这一原则;
5.明确了以投影面积计算宅基地面积这一标准,在檐高不超过11米的基础上对架空层层高做出不高于2.2米这一具体规定;
6.明确了宅基地注销由农户申请、村(居)初审、镇(街道)批准;
7.明确了镇(街道)作为农民建房监管主体的相应责任以及村(居)需配备1名宅基地协管员(由村两委会成员兼任)。
四、适用范围及施行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在柯桥区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个人住房的建设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裘剑平、李国华
联系方式:8411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