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索引号: | 330621ZF530000/2024-77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330621ZF530000/2024-77606
其他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9-2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9-25 09:56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访问次数:
陈云定:
因你实施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陈云定所砌河坎面积为16.5平方米,现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2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 入待清算专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40007771904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