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21ZF530000/2024-7545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4-07-03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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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621ZF530000/2024-75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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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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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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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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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07-03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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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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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实施了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童工工作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4日,计18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柒角玖分整(¥4354.79);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营业部(户名: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账号:400077719043)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绍柯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0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