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21ZF530000/2024-737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09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330621ZF530000/2024-7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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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5-0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09 14:5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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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实施了涉嫌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童工工作时间为2023年12月7日至2023年12月24日,计18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肆元柒角玖分整(¥4354.79); 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柯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0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 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 5 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绍柯综执罚听告字〔2024〕第000022号).pdf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人:俞浩钱、傅奇君
电话:0575-8456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