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永红,男,身份证号330************55,城乡居民医保,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红墙下村。2023年07月29日22时18分,驾驶人肖岳云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从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青山小区驶往平水镇若耶村,22时18分许,沿若耶村村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平平线1km+820m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若耶村交叉路口时,与沿平平线由南向北直行通过该交叉路口的由驾驶人孙永红驾驶的一辆浙DD1M78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永红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肖岳云驾车逃逸。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13号,此次事故责任清楚,当事人肖岳云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永红无责任。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0603执民初10295号】,被告肖岳云应赔偿原告孙永红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暂计算至2023年9月5日止的医疗费68664.2元。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4)浙0603执399号】,执行人肖岳云拒不履行,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孙永红本人申请对方责任赔偿不到位部分医疗费用进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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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