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65-7/2024-738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齐贤街道 | 发文日期: | 2024-05-1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绍柯齐决听告字〔2024〕第01-0001号 |
00258265-7/2024-73898
政务公开
齐贤街道
2024-05-15
绍柯齐决听告字〔2024〕第01-0001号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5-15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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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齐贤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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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行政决定(听证类)告知书
绍柯齐决听告字〔2024〕第01-0001号
绍兴市柯桥区佳迪工艺厂:
2024年1月3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在绍兴市柯桥区佳迪工艺厂厂区东南围墙角建造一处钢结构厂房,面积约250平米,该建筑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具体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及说明、调查(询问)笔录、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复函等证据为凭。
鉴于你(单位)厂区东南围墙角钢结构厂房经规划审批部门核实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你(单位)限期拆除绍兴市柯桥区佳迪工艺厂厂区东南围墙角钢结构厂房,逾期未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拆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联系人:张孔、张逸成
联系电话:057585521960
联系地址:齐贤街道环镇南路27号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