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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典型案例(案例一、案例二)

发布时间:2024-04-11 11:40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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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份是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今年的活动主题为基金监管同参与,守好群众“救命钱”。为进一步加大警示教育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医保基金的使用,现将2起典型案件予以曝光。


案例一: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诈骗案——依法严惩医保骗保犯罪集团

     【基本案情】2013年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作为天津某民营医院的投资人、实际经营者、利益所得者,组织、领导医院员工陈某、魏某容、李某全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手段空刷医保卡,长期实施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同时,发展联络员及下线在外地宣传,以持医保卡到医院看病可以免费治病、免费接送、免费吃饭、免费住院以及出院时获赠药品或者现金等为噱头,吸引大量城乡医保持卡人到医院虚假诊治、住院,通过空刷医保卡方式骗取医保基金,共计1亿余元。刘某甲主要负责人事任免、虚假用药、病人筛选、财务审批、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乙主要负责药品采购、财务审批、虚假病历材料、应付“医保检查”等工作,刘某丙主要负责虚假宣传。

     【法律责任】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空刷医保卡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招募大量医护、工作人员、宣传人员实施犯罪,持续时间久、范围广、数额大、人员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在犯罪集团中,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均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某甲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依法认定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犯诈骗罪,判处刘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刘某乙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刘某丙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刘某乙、刘某丙撤回上诉;驳回刘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组织、指挥犯罪集团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法从重处罚。本案中,刘某甲等三人招募大量医护、工作人员实施医保骗保犯罪,并招募大量人员虚假宣传及敛取医保卡进行空刷,组成了成员固定的犯罪组织,医保诈骗持续时间长、范围广、数额大、人员多,已形成犯罪集团。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刘某甲等三人通过虚假宣传、虚开药方、虚增售药、虚假住院等空刷医保卡的方式,有组织地骗取医保基金1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性质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依法从严惩处,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有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决心。


案例二:马某雨诈骗案——全链条打击“回流药”骗保犯罪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马某雨多次使用赵某某等11人的社会保障卡,在北京密云世济医院、北京市密云区果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密云鼓楼街道太扬家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虚假就医,购买药品,并将部分药品出售给曲某、周某刚(均已判决)等人。马某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共44万余元。

     【法律责任】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他人社会保障卡,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马某雨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认定马某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马某雨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医保“回流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或参保人利用医保报销从定点医药机构购买药品,在个人实际支付购药费的基础上加价销售给药品回收人,药品回收人销售给医药机构、诊所等,医药机构再销售给患者。“回流药”骗保犯罪呈现职业化倾向,形成“收卡—医保开药—收药—销售给医药机构—购药患者”的闭环,各环节涉及的行为人、参保人、收药人、医药机构均属于“共益者”,共同致使医保基金遭受损失,损害全体参保人的利益,而且药品质量难以保证。依法严惩“回流药”骗保犯罪,有利于维护健康良好医疗保障制度、维护全体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及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