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7-5/2024-007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4-02-01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码: 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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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7-5/2024-00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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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4-02-01

  • 文号:

    政府令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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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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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森林消防禁火令

发布时间:2024-02-07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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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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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柯桥区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林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消防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5日。

二、禁火区域: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内,禁火区域严禁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林区(地);

(二)严禁农事活动时烧荒烧灰、炼山、烧地坎草;

(三)严禁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

(四)严禁进山狩猎、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烧烤)、玩火自娱;

(五)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六)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四、森林、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消防责任,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宣传。

五、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灭火部门、当地镇(街道)和村(居)等基层单位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镇(街道)或森林防灭火部门报告,森林火警电话为12119。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都应及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

八、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引起森林火灾、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