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163/2024-796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农业农村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25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农〔2024〕136号 |
002582163/2024-79666
农业、畜牧业、渔业
区农业农村局
2024-12-25
绍柯农〔2024〕136号
DKQD65-2024-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12-2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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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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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制度,推进交易规范、有序,特制订《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23日
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村集体大宗物资采购交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维护村集体、供应商合法权益,促进采购交易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第二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负责全区村集体大宗物资采购交易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村集体大宗物资采购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包括村级用户管理、采购信息审核、信息发布、中标单位审核、成交确认书签发、矛盾纠纷调处、日常培训指导等。村集体是采购主体,负责采购申请、合同签订、物资验收、合同履约等。供应商实行自愿申请、平台审核准入制。
第三条 大宗物资分为办公家具、电器设备、建筑材料、绿化苗木、其他等五类,实行分类采购、交易和管理。办公家具包括桌、椅、柜等;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空调、冰箱、电脑、打印机等;建筑材料包括黄沙、石子、水泥、钢材、木材、混凝土等;绿化苗木包括用于种植的树、花、草等;其他包括五金、电汽、机械设备、厨卫设备、粮油食品及不属于前4类的其他物资(不包含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第四条 采购交易方式为网上竞价、网上招标、协议采购。
第二章 采购交易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采购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的物资须通过平台采购;同一项目或两个月内采购的同种物资金额合并计算。鼓励采购金额5000元以下的物资通过平台采购。
第六条 供应商注册。供应商登录“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点击“大宗物资”,阅读《供应商注册须知》,按要求提交网上注册申请。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七条 供应商信息更新。供应商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经营商品目录、联系人、经营地址、许可证书、资质证书等发生变化,应在“基本资料变更”栏目上填写变更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经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更新。供应商因未上传有关证书、变更基本信息而产生的损失和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第八条 供应商物资发布。供应商在“物资展示”栏填写可供物资的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通过平台审核后,在网上公开展示物资。展示的物资信息应客观、真实,内容完整、价格合理。物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修改;不再销售的,应及时删除。
第九条 采购申请。村集体应准确、完整、规范、合理填写采购申请。采购信息应明确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材质、技术参数、单价及数量、最高限价、交货期限和地点等要求,可上传采购物资照片。对于品牌渠道多样的物资,如空调、电视机、电脑品牌机、打印机等,可以实行单一品牌采购;对于品牌渠道单一或非知名品牌的物资,采购时应至少确定3个品牌,单价和品质应相当,且非同一生产单位。对于没有品牌的物资,如石子、黄沙等,应明确单价、规格、质量参数等要求;对于部分石子、黄沙等数量事先难以精确的物资,务必有明确单价和大致数量,实际成交需在中标单价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在采购要求数量的5%范围内按实结算。
物资实行分类采购。采购物资有多种类型且有一定关联性的,以最主要的物资类型填写,且该类物资采购金额占比需在80%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各类物资应单独分类采购。
第十条 镇街审核。镇(街道)在2个工作内完成对村集体物资采购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并发布采购信息。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基本信息:包括采购单位、信息标题、采购方式、物资类型、物资名称、采购数量、最高限价、报价天数等;
2.合规性
(1)不得要求收取质保金;
(2)要明确结算支付时间,一般验收合格后15天内付清货款;
(3)产品质保要求明显超出常规;
(4)售后服务要求明显超出常规;
(5)不得存在定向指向供应商的内容;
(6)报价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7)其他不合规情况。
3.合理性
(1)不得要求在镇域范围或一定半径范围内有维修点、供应点、办事处等;
(2)定制产品交货期限不宜过短;
(3)最高限价不宜过低;
(4)采购信息需完整、明确、前后一致;
(5)其他不合理情况。
第十一条 撤销竞标。信息发布后,报价截止时点前,若发现采购信息发布有误、可能导致交易无法进行的,镇(街道)可以撤销信息发布,并通知竞价供应商,待村集体修改完善信息后再重新上报采购申请。
第十二条 竞标。供应商可以通过平台“采购中心”每条采购信息里的“我要报价”,参与竞标。供应商只能参与自身经营范围内的物资竞标。
网上竞价。供应商每次报价至少应比最新报价减少100元,可多次报价,但不得撤回报价。在报价截止时点前5分钟内仍有报价的,截止时点将延后5分钟。最终报价者即最低报价者。
网上招标。供应商在截止时点前可以多次修改报价,以最后一次报价为最终报价。一般报价最低者为定标审核对象。只要有供应商报价即为有效招标。
协议采购。应急或其他特殊情况的物资采购,以及两次采购均流标的,村集体可提交《大宗物资协议采购审批表》,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线下协议采购。两次流标而协议采购的,成交物资需与两次采购发布的物资要求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两次采购发布的任一最高限价。线下交易完成后,村集体在“采购管理”中的“登记协议采购”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供应商营业执照、《大宗物资协议采购审批表》、成交合同、成交物资照片等。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及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本村发布的物资竞标。
第十三条 流标。无供应商报价的,则为流标。镇(街道)应及时通知村集体,村集体应及时分析原因、修改完善采购信息后再次提交采购申请。
第十四条 成交确认。网上竞标时间截止后,镇(街道)应在1个工作日内就最低报价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和相关经营资质开展审核,符合要求的,则确定中标,并生成《成交确认书》,推送给中标单位及村集体,同时短信提示,并在网站发布成交公告。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凭《成交确认书》与村集体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采购信息相关内容,不得增加、改变采购物资信息。
第十六条 合同履约。中标单位应按合同明确的物资种类、数量、质量、时间、地点等要求交货。村集体应按合同要求及时验货,并出具验收意见,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交易完成。中标单位应在取得验收单后的一周内上传合同、验收单及交付物资的照片,照片须呈现完整外观、产品型号或铭牌等信息。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传资料的审核,确认交易完成。
第十八条 交易中止。中标后,采供双方未能顺利交易的,村集体或中标方可提起投诉,另一方应说明情况,提交佐证资料。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在审核后调解未果的,中止交易,出具中止原因,提出意见建议,可以要求“重新定标”或“终止交易”,提交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审核。
第十九条 重新定标。网上采购中标后,第一中标方没有履约的,第二中标方与第一中标方的投标差额在500元(含)内,且差额除以最高限价在3%以内的,经村集体和第二中标方同意,可以重新确定第二中标方为中标单位。
第二十条 交易终止。网上采购交易中止的,若不符合重新定标条件,经区级审核后终止交易。属于村集体方面原因的,将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属于中标供应商方面原因的,扣除该供应商诚信分后通报处理。在交易终止前,村集体不得再次发起该物资的采购申请。
第三章 采购交易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供应商实行“采购诚信指数”管理,基本分100分。低于80分的供应商将被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再具有本平台网上交易资格。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违反交易规则的,将予以扣除诚信分处理,并通报。
1.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21分。
(1)违法交易;
(2)串标;
(3)恶意竞争;
(4)与采购单位串通交易;
(5)妨碍第三方公平交易;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弃标;
(7)其他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2.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列入黑名单管理,并至少扣3分。
(1)中标后失联;
(2)中标后,不签合同、不供货、不配合调查;
(3)中标后不配合交易的其他情况。
暂时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经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证明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事由已消除,经镇(街道)调查核实,向区级提出处理意见;经区级审核确认,按规定扣分,对于扣分后诚信分仍高于80分的供应商,将在3个工作日内恢复交易。
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9分。
(1)中标后,因缺货而无法按时交货;
(2)中标后,供应的物资与采购要求不一致;
(3)延迟交货一个月以上(不可抗力除外);
(4)中标单位无行业或产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而中标该类物资采购;
(5)在中止、终止过程中,提交的意见内容不实、佐证资料虚假。
4.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1)因操作失误而报错价格;
(2)因对采购信息理解有误(经区、镇两级核实)而贸然报价并中标。
5.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超经营范围参与公开交易而中标;
(2)延迟交货一周以上(不可抗力除外);
(3)中标后,无法提供采购信息要求的相关物资资质。
6.供应商在中标2个月(60天)后仍未完成合同、验收单、交付物资照片等资料上传的,每月每宗扣1分。
7.其他违反采购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按危害、影响程序酌情扣分。
第二十三条 中标供应商在中标后1个月内(含30天)完成合同、验收单、交付物资照片等资料上传,镇(街道)确认交易完成的,每宗加0.5分。
第二十四条 镇(街道)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通报:
(1)采购信息存在定向指向而镇(街道)审核未发现;
(2)镇(街道)对采购信息审核不严而产生违规交易,给村集体或供应商带来损害、损失;
(3)镇(街道)未对最低报价者的经营范围和相关经营资质认真审核,将不符合条件要求的供应商确定为中标方;
(4)镇(街道)未及时完成信息审核发布、撤销竞标、定标、签发成交确认书、确认交易完成、确认流标、中止交易等工作;
(5)透露后台交易信息;
(6)未配合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调查、处理、整改;
(7)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被通报:
(1)采购信息中包含不合规内容造成交易终止;
(2)无故拒绝验货;
(3)默认以次充好;
(4)履约过程中提出合同以外的要求而影响交易完成;
(5)不配合镇(街道)协商调解;
(6)其他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纠纷调处。采供双方发生矛盾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镇(街道)应参与调解;镇(街道)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二十七条 意见反映。平台内各用户可以通过“意见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村下属企业、社区居委会承诺遵守大宗物资采购交易规定的,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可以进入平台采购。违反规定的,区、镇(街道)有权暂停使用、注销其用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与原有农村产权交易(包括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相关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