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29-4/2024-7898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财政局 | 发文日期: | 2024-09-20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财综〔2024〕144号 |
00258229-4/2024-78987
财政
区财政局
2024-09-20
绍柯财综〔2024〕144号
DKQD12-2024-0001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4-11-27 10:1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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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绍市财综〔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现就规范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部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柯桥街道、华舍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区建设局(建设窗口)征收;柯桥经开区、鉴湖度假区范围内由属地开发区征收;其余由镇(街道)属地征收。建设项目缴清配套费后,征收部门出具《开票联系单》,区公用市政管理中心凭此开具电子发票。
四、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可实行告知承诺制。
五、征收标准
根据我区历史沿革和征收实际,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第一类:柯桥街道、柯岩街道、华舍街道、湖塘街道、齐贤街道和安昌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住宅60元/㎡,非住宅110 元/㎡。
第二类:区内其他区域,住宅55元/㎡,非住宅100元/㎡。
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规定申报缴纳契税。
六、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详见附件1),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经职能部门审核,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按统一的流程和减免申报表办理(详见附件2)。需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或信息的,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七、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八、票据管理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九、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信息共享
建设、财政、发改、民政、教体、征收办等相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一、监督管理
财政等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二、其他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0日起实施(2024年6月12日至9月19日按本通知的标准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2.柯桥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
2024年9月20日
附件1
国家规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项目名称 | 减免 方式 | 文件依据 | 内容 | 职能部门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 | “(十六)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区建设局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 免征 | 国办发〔2011〕45号 |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 区建设局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 | “一、关于营房保障(二)对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区发改局 |
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含幼儿园) 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 | “二、(一)覆盖范围:全国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应予以免收。” | 区教体局 |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 | “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 | 区民政局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6部门 2019年第76号公告 |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 | 区民政局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 | “(四)降低税费负担。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区建设局 |
保障性住房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适用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区建设局 |
城中村改造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3〕25号 | “三、支持政策。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适用现行棚户区改造有关税费支持政策。” | 区征收办 |
国家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其他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备注:此表仅是对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摘录。国家出台的减免政策最终解释权,由中央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柯桥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申报表
申请单位 (盖章) | 项目名称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 基本 情况 | |||
规划许可证号 | 核发日期 | ||
总建筑面积(M2) | 住宅面积(M2) | ||
非住宅面积(M2) | |||
应征收金额(元) | ¥ 大写:
| ||
申请 减免 情况 | 文件依据 | ||
申请减免建筑面积(M2) | |||
征收标准(元/M2) | |||
申请减免金额(元) | |||
职能部门 意见 | 征收部门 意见 | ||
区发改局 意见 | 区建设局 意见 | ||
区分管领导 审核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