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先行支付公告(2024年1月5日)
索引号: | 11330621MB1733652G/2024-0013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医保分局 | 发文日期: | 2024-01-05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码: |
11330621MB1733652G/2024-00136
医保类-
区医保分局
2024-01-05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4-01-05 11:0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柯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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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美凤,女,身份证号330************43,居民医保,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镇大和村。2023年11月22日16时13分,×××驾驶电动三轮车,途径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钱滨线安昌路口西侧附近地方超车时,与前方鲍美凤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及鲍美凤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离开现场,至今未查获。根据《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68号,此次事故责任清楚,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鲍美凤无责任。
金红仙,女,身份证号330************21,职工医保,住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金庄村。2023年11月29日15时40分,佚名驾驶电动自行车途径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南路永和庄园不到地方时,在超车过程中,与一辆由金红仙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金红仙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佚名驾车逃离现场。根据《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第330*************13号,此次事故责任清楚,当事人佚名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金红仙无责任。
现鲍美凤、金红仙本人申请对方责任赔偿不到位部分医疗费用进行医保基金先行支付。我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拟同意先行支付并予以公告,公告期七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满后无异议即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
监督电话:84120151
绍兴市柯桥区医疗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