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柠绿饮品店)

发布时间:2023-09-26 16:0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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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柠绿饮品店经营不合格泰式奶绿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3330603309932189

样品名称

泰式奶绿

生产日期

2023620

型号规格


标称生产企业


被抽样单位

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柠绿饮品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日落黄

检验机构

浙江方园检测集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3-7-27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3-7-27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1)购进数量:(),抽样基数(4杯);已销售数量:(4杯),库存数量:(0)。
2)封存库存数量:(0)。
3)召回数量:(0)。未完全召回的原因是:该批次泰式奶绿已经全部销售,没有销售对象登记,无法召回。

原因排查

流通领域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行政处罚

于(2023727日)立案,(2023918日)作出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柠绿饮品店;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顺达大厦壹期朝东幢北角营业房港越路136-138号1区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3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街道红升1号69号的绍兴市柯桥区柯桥柠绿饮品店正在销售的暴打柠檬绿茶和泰式奶绿进行监督抽检,现场抽取品名为暴打柠檬绿茶和泰式奶绿。暴打柠檬差的抽样基数4杯,抽样数量4杯 (其中备样2杯),泰式奶绿的抽样基数4杯,抽样数量4杯(其中备样2杯)2023年7月19日,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暴打柠檬绿茶的检测报告编号:NO.2310927643(报告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泰式奶绿的检测报告编号:NO.2310927644(报告结果为:经抽样检验,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案件性质:经办人认为当事人摊位面积小于50㎡,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小食杂店的具体认定条件如下:(一)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店属于小食杂店。

当事人采购配料没有尽到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当事人销售日落黄超标的暴打柠檬绿茶和泰式奶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根据《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第3目第1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当事人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当事人购入原料时,未索取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清单以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未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本局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给予警告。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100元(叁仟壹佰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