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21ZFF30000/2023-676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征收办 | 发文日期: | 2023-08-04 |
组配分类: | 征地拆迁 | 文件编码: |
330621ZFF30000/2023-67606
土地
征收办
2023-08-04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8-04 16:38
信息来源:区征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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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自然资源部于2023年3月1日作出的自然资函〔2023〕144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柯桥至诸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审批同意关于柯桥至诸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柯桥至诸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漓渚镇朱家坞村),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详见征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漓渚镇朱家坞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3334公顷,其中,耕地0.0820公顷;其他农用地1.3431公顷;林地2.2125公顷;建设用地0.6958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标准按照绍柯政发〔2020〕13号、绍柯政发〔2021〕7号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可按绍柯政办发〔2019〕53号文件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按照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绍柯政发〔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自然资函〔2023〕144 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柯桥至诸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用地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5600653 监督电话:85599963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