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7-5/2023-6735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3-07-18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政办发〔2023〕15号 |
00258207-5/2023-67357
土地
区政府办(外事办)
2023-07-18
绍柯政办发〔2023〕15号
DKQD01-2023-0004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7-21 10:13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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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保柯桥区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坚决守住粮食安全根基,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8〕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省级耕地保护补偿政策的通知》(浙财资环〔2022〕9号)等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在保持现行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流程、资金使用和管理方式、工作要求不变的前提下,自2023年度起,调整耕地保护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补偿范围
补偿范围为柯桥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全部现状耕地。
下列耕地不得纳入补偿范围:违反耕地“非粮化”有关规定,种植苗木花卉草皮、种植水果茶叶等多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水产、闲置荒芜的耕地;违反耕地“非农化”有关规定,用于绿化造林、建设绿色通道、挖湖造景、从事非农建设的耕地;已经用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耕地耕作层不破坏的除外);已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和农用地转用的耕地;耕作层遭破坏、抛荒1年或1年以上、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质量未达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二、调整补偿标准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耕地面积为基数,按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差别补偿,补偿重点向永久基本农田倾斜,其中永久基本农田每年80元/亩、其他一般耕地每年50元/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