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07-5/2023-670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政府办(外事办) | 发文日期: | 2023-06-26 |
组配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文件编码: | 绍柯政办发〔2023〕13号 |
00258207-5/2023-67035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区政府办(外事办)
2023-06-26
绍柯政办发〔2023〕13号
DKQD01-2023-0003
主动公开
有效
发布时间:2023-06-2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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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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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优化环境资源配置,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9〕47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回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2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及《关于印发〈完善水污染物排放指标交易和管理规定〉的通知》(绍市环发〔2017〕21号)、《绍兴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绍市环函〔2022〕78号)精神,结合柯桥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就调整完善柯桥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和管理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则
本意见适用于柯桥区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排污权交易的定义
(一)名词解释。
1.排污单位,是指依法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工业排污单位。
2.主要污染物,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五项污染物。
3.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限定种类和数量污染物的权利。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或排污权电子凭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4.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政府、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对其拥有的排污权进行交易流转的行为。
5.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排污单位对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定的初始排污权按规定缴纳使用费的行为。
6.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是指上级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储备量预留部分、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或回购取得的排污权、无偿收回的排污权以及在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前提下,由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获得的富余排污权等。
7.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协议出让、司法拍卖等方式,获得其他排污单位排污权或者出让自身排污权的交易行为。
8.富余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升级或者其他原因节余形成的排污权。
(二)初始排污权的核定与分配。
1.初始排污权申报。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现有排污单位必须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上进行初始排污权申报,并且通过核定和再分配的方式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
2.公示。应当对核定、分配的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进行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进行复核。
三、排污权交易及管理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启用新增污染物排污权总量监管系统的通知》(浙环函〔2020〕178号),按照“环评审批(备案)—排污权有偿交易—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流程进行流转。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实施排污权交易和有偿使用。
(一)排污权交易对象。针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管理类别的新(改、扩)建项目,相关排污单位需要新增或出售排污权的,应当进行排污权交易。
(二)废水排污权的交易原则。排污单位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废水排污权的,实行从重污染行业向轻污染行业转移的原则。废水排污权根据所属行业分为4类:1.电镀行业;2.印染、化工、医药行业;3.造纸、制革等其他重污染行业;4.轻污染行业。(除可在同类行业间流转外,1类行业排污权可向2、3、4类行业流转,2类行业排污权可向3、4类行业流转,3类行业排污权可向4类行业流转,反之不得流转。)
法院拍卖的排污权也应当符合以上流转要求。
(三)排污权交易方式。
1.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原则上应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交易。
2.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权转让。鼓励排污单位将富余排污权通过交易平台出让给其他排污单位。
3.排污权回购。区政府购买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并纳入政府储备排污权。
4.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四)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价格。
1.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起拍价格原则上按上级规定执行。今后上级允许各县(市、区)自行定价的,由区政府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储备情况决定。
2.排污单位通过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解决需求的,其出让价格以1年300个工作日折算。废水排污权量可通过化学需氧量及氨氮折算成水量后确定。
(五)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在不影响柯桥区污水处理厂稳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参与政府储备废水排污权的公开出让:
1.符合产业导向,列入省级以上重点产业项目(由区经信局、发改局确认,经区政府同意);
2.经审议通过可享受重大政策扶持的重点产业项目(经区政府同意);
3.国内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募投项目、上市公司主体直投或再融资募投项目(由区金融办确认,经区政府同意);
4.重点民生公益项目(纳入区委区政府重点民生公益相关项目清单,经区政府同意);
5.政府投资或控股的基础设施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牵头部门确认,经区政府同意);
6.为支持纺织印染等支柱产业发展,需配套的集中供热及废水、废气、固废等污染物治理项目(经区政府同意)。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有偿取得排污权的单位不免除其法定污染治理责任和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等其他税费义务。
(六)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排污单位须足额缴纳出让当年度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七)排污权出让资格。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权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备查。
1.出让主体2年内没有获得过政府储备排污权或以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方式增加过排污权;
2.安装使用达到各项要求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可依法有偿转让,排污单位需提供富余排污权核定报告等材料;
3.政府无偿划拨部分排污权不允许出让(排污单位整体转让废水排污权的情形除外);
4.排污权被法院查封的,不得进行出让;正在抵押贷款的,按排污权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排污权申购。因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排污权或完成总量指标削减任务后排污权不足的排污单位(其中往年已通过环保审批但无总量意见的企业项目,需由专家组出具企业污染物总量核查意见),需申购排污权的,应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备查。
(九)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替代比例。
1.上一年度柯桥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达到二级标准、水环境功能区质量达标的,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需削减替代。
2.上一年度柯桥区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水环境功能区质量未达标的,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进行削减替代。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三项污染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
3.排污单位发生资产整体收购、兼并,且其排污权经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可并入资产收购、兼并方的,排污权不予削减。
4.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准入审核办法按上述规定执行。
(十)资格审核。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当通过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对参与排污权交易单位的主体资格、排污权限等进行审核,核实交易双方的具体排污权。
(十一)交易合同签署。交易过程应当按要求在浙江省排污权交易系统进行,双方完成交易后应当签订排污权交易合同。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后,排污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排污许可证申报、变更或注销。废水纳管的排污单位应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后及时与区排水公司签订或变更废水纳管协议(合同)。
(十二)排污权回购。现阶段排污权回购实施范围的指标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按照出让价格对排污权进行回购,回购资金由区财政支付,回购后依法注销相应的排污许可。主要原则如下:
1.安装使用达到各项要求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可申请回购;
2.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其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应回购;
3.政府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排污单位因此间接削减形成且有偿使用的富余排污权应回购;
4.申请政府储备排污权,对应项目在取得排污权后2年内未正式投产,或者拟上市企业在1年内未报会或3年内未完成IPO上市的,政府可回购其排污权;
5.排污权回购量应按排污许可证上登载的相应排污权量进行回购。
(十三)富余排污权回购价格。
1.富余排污权来源是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按照剩余年限和当时执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剩余年限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
2.富余排污权来源是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交易的,按照剩余年限和当时出让的交易价格回购,剩余年限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
3.富余排污权来源是企业间交易的,优先鼓励进入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低于有偿使用价格转让的,政府优先对其回购;如申请排污权回购,按照剩余年限和现行的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回购,剩余年限不足整年的按1年计算。
四、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工作的统一指导、监督和协调。区生态环境分局下设专门机构负责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日常事务,负责政府储备排污权的管理和排污权回购工作。区级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监督管理。
(一)区生态环境分局应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类违反排污权使用管理的行为。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五、其他要求
(一)上级对排污权交易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本意见自2023年7月27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深化排污许可综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5〕2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