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8238-2/2023-6686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交通运输局 | 发文日期: | 2023-06-19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码: |
00258238-2/2023-66864
公路,水运,其他
区交通运输局
2023-06-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6-19 11:50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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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发布了《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通知》。为便于公众及各相关部门理解、执行本文件,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2020年初,为进一步加强扬尘防治管控,结合我区交通建设项目实际,对纳入《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版)中的4个处罚事项(未明确处罚裁量基准,并提出“交通建设工程地处野外偏远地段,本事项原则上不适用交通建设工程,需要适用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细化裁量标准。”)根据《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浙交〔2019〕183号)进行了裁量基准的细化,按照规范性文件管制发流程出台了柯桥区交通运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DKQD17-2021-0001)。至2021年底,省厅重新调整了裁量基准,出台了《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该裁量基准中已明确了上述四个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并规定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因此自2022年2月1日起,该4个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适用省厅文件。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实质性停用。现按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废止。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封颖飞
联系电话:0575-84130933
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