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07-5/2023-66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发文日期: 2023-05-09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政办综〔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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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07-5/2023-6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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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外事办)

  • 成文日期:

    2023-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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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柯政办综〔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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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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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9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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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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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





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管理,切实防范资金风险,维护国有资本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浙江省省属企业资金信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浙国资发〔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柯桥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融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坚持依法合规,明确融资来源,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等程序。

(二)不救助原则。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举借、谁使用、谁管理、谁偿还”的要求,实现“借、用、管、还”权责统一。

(三)适度性原则。根据资金需求情况,结合企业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合理安排融资规模。

(四)适时性原则。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合理把控资金提用节奏,避免资金闲置。

(五)低成本原则。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降低融资综合成本。

第三条  柯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年度融资计划管理体系,履行区内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借款等事项监督职责。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国资办),负责日常事务。

区国投集团参与制定全区国有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充分发挥统筹融资担保能力,加强对其出资企业的担保力度,增加抗风险能力。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本级及其子公司的融资、担保、借款等管理工作,制订并执行年度融资计划,全面预测分析资金需求、融资规模、还本付息能力及潜在风险等,确保资金合理利用和良性循环。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四条  国有企业应遵循审慎原则,决策时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等因素,强化融资综合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每年年初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融资计划,由企业党组织会议审议后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审核,报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年度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有变化,应在半年度时按相关程序调整。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本级及其子公司融资活动由本级统一组织实施,包括融资计划的编制、上报、执行和调整等。区属国有企业应强化融资内控机制,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七条  建立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窗口指导意见机制。指导意见由区财政局(国资办)牵头,会同区金融办和融资业务评议小组,根据政策和市场变化合议确定。融资业务评议小组成员由区财政局(国资办)从国有企业融资工作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中选聘。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融资成本控制(上限控制及年度增减幅度比较等)、融资结构优化、融资方式选择、资金存放管理等内容。指导意见原则上按季调整,季末时公布下一季度指导意见,有特殊情况可按实际需要及时调整。

第八条  各类国有企业融资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一)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内且符合指导意见的融资方案,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各区属国有企业可先行组织实施,并在实际放款前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二)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内但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融资方案,实行事前备案制度,由区属国有企业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各类“非标”融资,实行事前备案制度,由区属国有企业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备案后组织实施。

(四)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应先报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请示,请示同意后按具体要求组织实施。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需报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未经同意不得实施:融资金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融资计划,区外银行贷款,超过年度融资计划额度的融资计划。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强化对融资综合成本的管控,落实还本付息全过程管理。融资综合成本除利息等资金占用费外,还应包含发行手续费、评估费、审计费、律师费等各种费用以及其他成本支出。

第十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运营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融资规模,妥善安排融资放款时间,避免超规模融资和无故提前融资,减少资金闲置和不必要的财务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经营实际和融资用途,进行必要的融资风险评估,重大融资项目必须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应包括融资必要性、战略相关性、收益与安全性,用途、成本、偿还安排和流动性风险等内容,必要时可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当融资条件和融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估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担保事项实行备案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内部担保由各国有企业研究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董事会决议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母公司备案;外部担保由担保方的主管单位(集团)同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董事会决议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母公司备案。母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持股比例由股东单位共同分担,不得超出持股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应加强担保管理,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明确抵押和反担保措施,保障资金安全,防控经营风险。

第四章  借款管理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借款事项实行备案制度。国有企业应在借款前报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请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董事会决议,经主管单位(集团)同意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向参股企业出借资金,应按持股比例由股东单位共同承担。借款双方应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则,加强融资、担保、借款管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融资、担保、借款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融资、担保、借款管理业务。因违反本办法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禁止性条款:

(一)国有企业新增融资不应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国有企业不得用融资取得的资金购买各类理财产品;

(三)国有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以外的个人、民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

(四)未经区财政局(国资办)同意,国有企业不得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协议,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五)国有企业不得为参股企业以外的区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或出借资金。

第二十条  加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工作成效纳入区属国有企业年度绩效目标考核,重点突出融资计划完成情况、创新融资模式、控制融资成本、控制存贷比等考核指标。对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规范执行的,实行考核扣分。

第二十一条  区机关部门、镇(街道、开发区)下属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绍柯政办发〔2019〕9号)同时废止。


附件: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流程


附件

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担保及借款流程


一、融资流程

(一)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内且符合指导意见的融资方案,实行事后备案制度,各区属国有企业可先行组织实施,并在实际放款前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

(二)对下列融资情况,国有企业须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按流程备案后方可实施:

1.在年度融资计划额度以内但不符合指导意见的融资方案,实行事前备案制度,由区属国有企业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备案后组织实施;

2.各类“非标”融资,实行事前备案制度,由区属国有企业提交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国有企业发行债券,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融资方式,国有企业须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审批表》。

(四)国有企业融资备案或发行债券,应包含以下资料:

1.《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或《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审批表》;

2.融资方案;

3.企业党组织会议纪要(或主管单位会议纪要)、企业董事会决议。如需事先请示的,需提供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批复件;

4.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如发行债券、中期票据等直接融资工具,则还需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根据要求需报送的有关资料。

二、担保流程

区属国有企业内部担保由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内部管理程序执行,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担保情况汇总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母公司备案;外部担保需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担保业务备案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执行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和母公司备案。

报母公司备案的流程及表格由母公司确定。

三、借款流程

国有企业借款需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借款业务备案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执行后,报区财政局(国资办)备案。


附:1.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

2.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审批表

3.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担保业务备案表

4.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借款业务备案表

附1                                           编号: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备案表

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集团
(主管单位)


(盖章)

融资情况

债权机构


融资类型


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年综合
成本率


资产负债率


年初债务
余额


本年度债务
变动额


贷款项目
情况


担保情况

担保方
名称


担保金额


上年末
净资产


担保期限


对外担保
余额


当年对外担保
增减变化


所属集团
(主管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国资办)
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适用于融资备案。本表一式3份,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各1份。

附2                                           编号: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融资业务审批表

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所属集团
(主管单位)


(盖章)

融资情况

债权机构


融资类型


融资金额


融资期限


年综合
成本率


资产负债率


年初债务
余额


本年度债务
变动额


贷款项目
情况


担保情况

担保方
名称


担保金额


上年末
净资产


担保期限


对外担保
余额


当年对外担保
增减变化


所属集团
(主管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国资办)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国资监管
领导小组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适用于发行债券等需要审批的情况。本表一式5份,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各1份,区国资监管领导小组2份。

附3                                           编号: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担保业务备案表

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主债务情况

债权机构


债务金额


年综合成本率


债务期限


贷款项目情况


申请担保情况

担保方名称


担保金额


上年末净资产


担保期限


对外担保余额


备注


担保方
主管单位
(集团)
意见


区财政局
(国资办)
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适用于担保备案。本表一式4份,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国投集团各1份。

附4                                           编号:

绍兴市柯桥区国有企业借款业务备案表

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借款企业


出借企业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


借款年利率


资金借调用途
及申请理由


借款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借款企业
主管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出借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出借企业
主管单位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财政局
(国资办)
备案


(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适用于融资备案。本表一式3份,申请单位、担保单位、区财政局(国资办)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