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29-4/2023-645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3-03-02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财基[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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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29-4/2023-64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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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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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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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柯财基[20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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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02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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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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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桥区政府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柯桥区政府产业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1〕75号)、《绍兴市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绍市财企20221号)《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设立政府产业基金的若干意见》(绍柯政发〔2015〕1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柯桥区政府产业基金(以下简称“区产业基金”或“基金”)是由区政府主导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投资基金,旨在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贯彻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实现政府引导与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投向扶持主导产业、保障项目招引、引培企业上市培育新兴产业。

第三条 区产业基金资金来源主要为区财政局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区产业基金运作遵循客观规律,给予一定投资风险容忍度,并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产业基金组织架构包括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产基委”)及办公室、项目主管部门、区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控公司”)基金法人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推动基金政策目标实现。

第五条 产基委为区产业基金决策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府办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区投资促进中心、金控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产基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产基办”),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负责产基委的日常工作。

按照“谁发起、谁立项、谁负责”的原则,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投资项目发起立项、服务保障、项目跟踪、指标评价等管理项目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发改局、经信局、科技局、人才办、金融办招商投资促进中心、金控公司以及兰亭度假区、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城)、鉴湖旅游度假区、临空示范区、轻纺城等区内重大平台管理机构

由金控公司组建基金法人主体浙江柯桥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第六条 产基委主要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区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区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审批区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等制度文件;决定区产业基金的资金筹集计划;审议区产业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监督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批复区产业基金管理重大事项;审议决策投资计划及方案;为基金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条 产基办主要职责:负责产基委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产基委有关基金发展的重大决策;组建专家库;组织部门联席会议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统筹协调基金运作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负责对金控公司的政府产业基金工作进行监督和年度考核。

第八条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产基办的具体工作;负责筹措落实财政出资资金;牵头制定、修改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区产业基金进行财务监管、风险控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含经区主要领导批准的参照部门,下同)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立项、投资决策(平台仅限投资额不超2亿元项目),对发起立项的项目持续跟踪服务参与制定或修改相关基金管理办法;会同区财政局(国资办)开展绩效评价工作;负责对投资项目的行业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条 金控公司主要职责:负责代行出资人职责;负责基金法人主体组建、整合及资金安排等相关事项;负责与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接合作;负责实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和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评价,定期报送产业基金运作相关情况;负责聘用基金管理公司,并与之签订委托管理协议负责向部门、平台征集并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经产基委及产基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江柯桥转型升级产业基金有限公司作为基金法人主体,具体履行对外股权投资职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要求建立董事、监事制度,不设日常经营机构。为组建基金和直投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协同项目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立项的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组建第三方尽调机构库;负责产业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对拟开展合作的基金管理人及直投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章程或合伙协议、投后管理、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事宜;定期向产基办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并负责做好基金年度财务审计;配合产基办做好合作基金以及直投基金投资项目的绩效评价。

第三章 投资模式和要求

第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和我区产业政策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经产基委批准的需要特别支持的重点领域或创新业务不受上述条款限制。

第十二条 区产业基金以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有效结合的方式,分为政策性及效益类。政策性根据投资领域、支持重点、组建形式的不同,区政府产业母基金通过直投模式和子基金模式进行分类运作,项目投资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投资方式,经产基委会议审批后可采取非定向基金的模式进行运作。效益类基金投资根据情况适时开展,由金控公司主导运作。

第十三条 政策性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投资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亿元,区产业基金(含其他国资)持股比例不超过30%。采取非定向基金模式的,区产业基金(含其他国资)持股比例不超过30%。采取直接投资模式的,区产业基金不成为第一大股东。

特别重大的项目经区产基委审定后可不受本条所设规模及出资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设立的子基金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专业机构或者管理团队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在相关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登记备案,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有固定营业场所及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3.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在提交基金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已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区产业基金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征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制定投资方案、投资决策、公示、投后管理。

1.金控公司向部门、平台等公开征集项目,建立动态储备项目库,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

2.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发起立项决策,立项决策需经分管区领导审定,项目投资方案应提出项目合作背景、投资规模、政策目标、让利方案、退出安排等事项,并形成书面材料交由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提交产基办(平台发起项目除外)。

4.产基办在收到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包括产基办、项目主管部门、金控公司和外聘专家各一名。联席会议进行集体决策,须四分之三以上表决同意为通过。

5.产基办根据联席会议意见及相关资料汇总形成产基委会议上会材料,组织召开产基委会议进行审批。

6.经产基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相关情况,由金控公司公示7个工作日,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除外。

7.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基金管理公司根据项目投资方案和协议主要条款,与相关合作方签署法律文件,并做好项目实施和投后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产基办报批后执行。

8.项目投资方案经公示期满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基金管理公司应在一个月内向产基办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9.对于平台主导发起的投资项目,投资额在2亿元以内的(含),由平台自行决策,并报产基办;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由平台党工委会议审核,报产基委进行决策后投资。

第十七条 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发起部门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项目主管部门可在运作方案中对投后重大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效益类项目由金控公司进行立项投资决策和项目实施,按照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费用和收益分配

第十九条 母基金的委托管理费用由基金法人主体按年、按绩效评价结果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委托管理费用,金控公司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绩效评价结果上报产基委会议进行审批,按照不高于投资金额的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投资于效益类项目的产业基金根据产业基金绩效评价结果分档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如绩效评价结果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6%/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良好的,按照投资金额0.8%/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达到优秀的,按照投资金额1%/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未达到合格的,按照投资金额0.4%/年的比例支付委托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为激励基金管理公司引进人才,不断提高运作管理水平,可参照市场行业惯例和市场化机构通行做法,对于投资效益较好的效益类项目,可从项目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基金管理公司的业绩奖励。

第二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的收益分配方式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载明。区产业基金实现收益的,在不超出税后收益总额的前提下,可向合作对象包括参股基金的管理人、项目实控人和其他社会出资人进行让利。区产业基金出资部分无收益或亏损的,不得采取政府补贴形式向合作对象支付收益。

第二十二条 基金法人主体仅限于列支法律规定作为公司存在所必须进行的成本和费用,以及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的管理费用和业绩奖励。基金法人主体的税后利润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不分配,全额留存基金法人主体用于滚动投资。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二十三条 区产业基金可采取股权(份额)转让、股票减持、股东(合伙人)回购及解散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在达到协议约定的投资年限或退出条件时,由基金管理公司按约定实施退出后向项目主管部门和产基办报备;其他情形下需要退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制定退出方案并经联席会议审议决策,报产基委会议后交由基金管理公司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区产业基金原则上应按照章程或协议约定的退出价格执行。章程或者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及产基办备案,由产基办负责向产基委进行通报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向章程或协议约定的受让方转让股权(份额)。章程或协议没有约定的,对受让方为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的,需按原有决策程序报批后,可协议转让相应股权(份额);对受让方为非国有全资公司或非国有独资企业的,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需进场交易的,应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公开挂牌方式退出。

第二十七条 区产业基金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时,区产业基金可选择提前退出:

1.章程或协议签署后超过6个月,未完成基金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2.区产业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实际出资的。

3.未完成返投目标等子基金严重偏离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且造成区产业基金重大损失的。

4.子基金投资项目不符合本办法及相关运作方案政策导向的,或绩效达不到预期效果的。

5.发现其他严重危及区产业基金安全或违背政策目标等事前约定退出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基金投资项目投资存续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生物医药不超过10年,经相关审议决策程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章  绩效考核和风险防控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项目投资工作由产基办负责制定考核办法,纳入区政府工作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区财政局对区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区财政局对金控公司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区产业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原则上应当委托内有资质的银行进行托管

第三十一条 区产业基金合作方存在违规违约行为的,按协议约定处理,造成区产业基金损失的,根据协议约定要求相关方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要加强对基金运作与管理的指导,定期对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向金控公司报送季度投资分析报告,并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基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 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对于区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履职责的投资项目,如发生风险造成投资损失,区产业基金运营管理未实现预期目标,决策机构、项目主管部门、代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章  报告制度和信息披露

第三十四条 每季度结束后60日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控公司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由金控公司审核后报产基办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基金管理公司应向金控公司报送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托管银行出具的托管报告,由区金控向产基办报备

第三十五条 金管理公司督促区产业基金投资合作的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应建立重大事项披露制度,定期提交项目运营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金年(季)报等。金控公司根据基金管理公司报送情况,定期向项目主管部门通报项目投资情况。

第三十六条 金运作和管理中如被投企业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于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基金管理公司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产基办上产基委会议进行决策。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产基委决策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