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163/2022-639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2-07-25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文件编码: 绍柯农〔202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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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582163/2022-63984

  • 主题分类:

    水利

  • 发布机构:

    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2-07-25

  • 文号:

    绍柯农〔2022〕72号

  • 文件登记号:

    DKQD65-2022-00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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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效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柯桥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14 10:32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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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

《柯桥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已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

    2022725

柯桥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为规范我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行为,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质量,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020版)、《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绍兴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柯桥区行政区域内限额以上的水利工程涉及的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参建单位,应遵守本制度。其它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三)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现场机构及人员管理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机构是指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立的按照其职权负责对工程现场实施管理的工作机构。

(二)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建立现场管理机构及办公场所,落实业主代表、设计联系人制度,并明确其工作职责。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部和监理部,成立合理的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各参建单位应分别在各自营区设置有企业名称的标识。项目法人有统一要求时,按项目法人的要求设置。

(三)在施工区范围内从事作业活动的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杜绝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四)在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制定考勤制度,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严格执行。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主要人员每月的出勤时间应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且不得低于以下要求,其他人员招投标文件或合同有要求有承诺的,从其规定。

1.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月到岗率不得低于80%,其中安全员在施工期间内应全勤在岗,到岗率达到100%

2.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到岗率不得低于50%,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不得低于80%

3.施工、监理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当日考勤次数不得少于2次,当日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且考勤时间差不得小于4小时。

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请假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

建设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部门要求和合同约定对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台账。如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或本制度要求执行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监理单位应将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情况作为重要监理内容,开展日常检查。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合同履约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报给建设单位。拒不整改的,须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投标承诺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发生变更时,应履行变更批准手续,报行业主管部门或质监机构登记备案。其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需符合下列情形方可变更:

1.发包人与承包人解除合同;

2.发包人同意更换;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

新更换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的条件。

(六)各参建单位应建立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及保证体系,制定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现场管理机构应在本单位的会议室或其它明显场所制作本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机构设置等公示牌,人员变更时应及时更换。

三、施工现场管理

(一)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实际及特点,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程序报公司审批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总平面布置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消防、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安全度汛等有关规定,总体布局应分区合理,规范有序。

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种施工设施、管道、线路等均应符合防洪、防火、防砸、防风以及职业健康等安全要求。

(二)文明施工

1.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严禁穿拖鞋、高跟鞋或赤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

2.城区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人员密集处应实行封闭围挡,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转弯处采用网状可视围挡。

3.施工区域的主要出入口路面应硬化,设置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并专人负责,确保净车出场。

4.工程运输车辆(含渣土车、泥浆车、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等专用工程运输车和总质量为4.5吨以上的中重型货车)、驾驶员必须持有对应的《工程运输车登记证》和《工程运输车驾驶员登记证》,不得超限超载。

(三)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及各主要标段施工现场明显区域,应设置“八牌四图”,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重大危险源公示牌、农民工工资维权公示牌、质量责任公示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工程效果图、工程区域位置图。并在进场施工前设置完成。

施工区域、机械设备根据施工需要设置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类型的标志。

危险性作业现场或出入口处应设置具有安全提示性、告知作业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的标牌。

(四)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应对易造成高处坠落、坍塌、触电、机械车辆、物体打击、淹溺伤害的重点部位进行防护,施工现场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危险处应有防护设施或明显警示标志。

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严禁在洞口、高边坡处或山坡下等不安全地区停留和休息。

现场安全防护应该做到有孔必有盖、有边必有栏、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

(五)主要施工道路设计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交通安全防护、警示设施齐全可靠,路面平整,无扬尘,无大面积积水,无散落物。

(六)施工现场的物料堆放应满足以下主要规定:

1.各种材料的堆放必须整齐,要做到“散材成方、型材成垛”,钢筋、构件、钢模板等应堆放整齐覆盖防雨布,垫起并超出地面高度不小于20cm,且有通畅的排水设施。

2.袋装水泥存放应设专用库房,并有防潮、防雨措施,堆放时距地面、边墙至少30cm,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袋,并留出运输通道。

3.成品骨料的堆存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必要时应设遮阳防雨棚,各级骨料仓应设标志牌,标明规格、检验状态、数量等信息,并设置隔墙等有效措施,严禁混料,并应避免泥土和其他杂物混入骨料中。

4.钢筋必须按不同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分别堆存,不得混杂,且应立牌予以识别。应选择地势较高、无积水、无杂草的地方放置,堆放高度应以最下层钢筋不变形为宜,且采用防雨布严密覆盖。

5.易燃易爆品,应设置专门的仓库堆存,远离施工区和人员住宿区,按规定存放且不得混放,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和相应的消防设施,严禁明火和吸烟,专人负责看守,确保安全。

6.每个作业面都要做到“工完、料尽、场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及时清运。

(七)工程设计技术交底时,应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涉及高边坡、深基坑等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专家审查。危险作业开工前,应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确定施工范围和警戒区域,进行封闭管理,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指挥和监督。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八)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工作时应由专职施工人员指挥作业。起重、吊装机械在使用前应经过试车验收,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任何人不得进入挖掘机的危险作业半径以内。

(九)施工用电线路及照明应遵守下列一般要求:

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非电工及无证人员严禁从事电气作业。

2.施工现场应做好供用电安全管理,并有临时用电方案。配电箱开关箱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配电箱、开关箱应有防尘、防雨措施。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3.设备专用箱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严禁一闸多机,无人看守配电箱应上锁。

4.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电压等级。

5.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在脚手架上安装线路时,竹木脚手架上应加设绝缘子,金属脚手架上应设木横担。

6.严禁在电线上挂晒衣服及其它物品,严禁将电源线芯弯成裸钩挂在电源线路或电源开关上通电使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电线、电缆超负荷工作。

(十)从事高空作业时应遵守下列一般要求:

1.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高处(空)作业技术交底,并有安全交底记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不得进行施工。

2.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位置进行的作业,必须使用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

3.脚手架钢管未经固定严禁搭放在高处(空)作业现场。

(十一)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扬尘治理措施:

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治理责任清单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专(兼)职环保监督员。

2.施工现场必须全面落实扬尘治理 “八个100%”要求,即施工现场100%封闭围挡、工地主要道路100%硬化、工地裸露砂土100%覆盖、运输车辆100%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100%安装密目式安全网、土石方及拆迁100%湿法作业、未施工土地100%绿化、工地内非道路移动机械100%达标。投资1500万以上的水利工程,按要求安装监控设施,接入主管部门扬尘监测系统,实现联网监测。

3.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参加环保分类认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项目法人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应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使用相关机械。

(十二)在施工期间应重视水土保持工作:

1.施工过程中要控制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坏,减少占用水土资源,注重提高资源利用率。

2.泥浆、淤泥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置,渣土不得乱倒乱堆。

(十三)施工场地污水须排入当地的排污管道或进行专门处理,严禁将未达到排放标准的污水直接排放至江河或其它水体中。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凌空抛掷各类废弃物。

(十四)各参建单位应根据要求及时做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方案、措施的报备工作:

1. 在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规定应为本工程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作为保障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1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2.项目法人应当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3.拆除工程或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规定向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4.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建设工程,应编制度汛方案并报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5.重大危险源及重大级别的一般危险源应报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重大隐患事故治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编写,经监理单位审核,报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项目法人应将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和我局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十五)各参建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方案,并定期开展演练,发生事故时应按预案立即开展救援,做到反应迅速、行动准确、工作有序。

(十六)施工单位应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及根治欠薪相关规定,做好“六项制度”管理,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建立相关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书面保存至少3年。

四、办公及生活区管理

(一)办公、生活区应与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办公区、生活区位置符合安全性,安全距离满足规范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定期检查。

(二)办公室、仓库等场所整洁,布置整齐,有关职责、制度、规定上墙,档案资料摆放整齐。

(三)施工现场应设置水冲式或移动式厕所,厕所地面应硬化,门窗及照明设施齐全。

办公及民工宿舍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使用大功率取暖及餐饮设备。

办公区及生活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和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进行日常检查。

(四)食堂应设置独立的制作间、储藏间,配备必要的排风设施和冷藏设施。

施工工地食堂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健康证。

(五)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传染病防控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必备的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和培训。

(六)施工现场应进行垃圾分类存放处置,并及时清运出场。生活区及施工区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垃圾。

(七)施工现场如有强噪声设备,在使用时应采取降低噪声措施。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规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五、监督检查

(一)区农业农村局作为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参建各方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业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三)行业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查处。

参建单位要落实施工单位自查、监理单位复查和项目法人核查制度。 对于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柯桥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人员从业行为考评办法(试行)》(绍柯农[2021]38号)的规定上报我局,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对举报和投诉的内容进行核实、处理。

六、奖励与处罚

(一)对于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没有出现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各参建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奖励。

(二)未能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范规定进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现场管理的,现场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其相关不良行为抄送相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七、附则

(一)本制度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为准,未涉及部分,按国家、水利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二)本制度由柯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