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发布时间:2023-12-29 17:43

信息来源:区政府办(外事办)

信息来源:

访问次数: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绍兴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1.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6.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8.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4. 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15.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 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大众传播媒体;

3. 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必要时,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

4. 档案馆(室)、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期限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实行保密审查。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纳入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