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58274-5/2023-7106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发文日期: 2023-12-18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码:
  • 信息索引号:

    00258274-5/2023-71063

  • 主题分类:

    对外经贸合作,国内贸易(含供销),其他

  • 发布机构:

    区商务局

  • 成文日期:

    2023-12-18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征求《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函

发布时间:2023-12-18 11:51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商务局

访问次数:



根据区委区政府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结合绍兴市2024年《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征求意见稿)》,我局牵头制定了《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请认真研究,如有意见请于12月25日反馈至我局。

附件: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绍兴市柯桥区商务局

2023年12月18日

(联系人:区商务局办公室陈东,电话:85677191)




附件1

关于鼓励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鼓励引进优质外资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新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发展导向的特别重大外资项目、世界500强(《财富》世界500强,下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给予综合政策扶持;对当年有实到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制造业、5000万美元以上服务业(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1000万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等重大外资项目,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鼓励引导境外资本返程投资,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央企返程投资总部的实到外资,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经认定的、复评认定符合条件的返程投资企业总部(机构、研发中心)的实到外资,在3%奖励的基础上,各区、县(市)自行决策,给予一定程度的资助和奖励,单个项目当年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当年实际利用外资 100 万美元(含)以上、500 万美元(含)以上的其他促进地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外资项目及现有外资制造业企业利用利润再投资增资扩能项目,分别按当年实际到资额的 2%、2.5%奖励,单个项目当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二)加大全球化招商推进力度。完善海外招商网络体系,对合作建立境外双招双引工作站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根据协议和绩效,每年给予服务经费不超过200万元。加强与第三方投资促进机构(专业中介机构)的联系合作,对成功引进符合绍兴产业导向的重大外资项目的机构,根据项目引进的规模和性质,按当年度实到外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外资世界500强项目,另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根据项目进展、运营情况分阶段拨付。便利商务和境外驻点人员出入境来往,提高签证申办便利化程度,加强签证申办指导,实现出入境证件应发尽发、能发快发。在厉行节约的前提下,支持结合实际制定商务接待标准。(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三)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完善在谈重大外资项目要素保障预承诺机制,可视情况出具要素保障承诺函,作为项目洽谈的支持性文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前期服务与排污权指标需求保障。落实促进绿色电力消费政策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多参与绿证交易和跨区域绿色电力交易,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成本。鼓励建立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要素保障机制,将再投资项目纳入本地用工、用电、用气、用水、用地等政策保障范围。对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标准厂房,符合规定的,允许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以幢、层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和转让;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的,可在5年内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支持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以及重大跨国并购项目返程投资。推动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提质扩面,落实好QFLP外汇管理便利化制度,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五)支持外资企业研发创新。持续开展省级外资研发中心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依法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和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等各项支持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高校和省市重点科研平台合作,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 (责任单位:区招商投资促进中心)

二、做大做强对外贸易

(六)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参加区年度重点展会的给予展位费100%内补助(目录由区商务局确定、每个展会限补2个展位,每个展位限额3万元);对企业参加非区年度重点境外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内补助(每个展会限补2个展位,每个展位限额2万元);同一企业全年限补5个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参加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市外全国性展会(广交会除外),按展位费的100%内予以补助;参加区商务局组织的自办展、抱团展和对接会的,费用由区财政全额保障。(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七)支持商协会抱团参展。商协会组织地方特色产业企业集中参加符合产业特色展会的(经区商务局认定),单次展会组展展位达10个及以上的,给予组织方每个展位5000元的统一公共布展费用补助(实际费用低于5万元的按实结算),单个商协会年度内组织企业参加展会原则上不超过2个,单个展会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八)支持引育优质外贸企业。鼓励工贸一体型企业在我区设立采购总部或进出口公司,支持总部型外贸企业回流进出口业务和订单。对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项目,在财政、土地、能耗、排放、金融等方面给予相应要素保障。对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九)支持企业开展境外认证和AEO高级认证。对当年度获得各类企业管理体系认证(首次)和各类境外产品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的企业,给予核定(认证、注册、申请)费用50%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对当年度首次通过AEO高级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创新贸易方式,扩大对外贸易,对当年度作出出口贡献的予以鼓励。支持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支持加工贸易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加工贸易出口规模。(市场采购贸易和跨境电商除外)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一)支持出口品牌培育。出口企业创立自主品牌并获得浙江出口名牌、绍兴市出口名牌的,给予一定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二)支持进口扩量提质。组织企业积极参加进博会,相关组团、招商、推介等配套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全额保障。对当年度自营进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自营进口同比增速不低于全区自营进口平均增速的企业,进口额5000万美元及以下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分档计算),5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进口100万美元奖励4万元(分档计算)。上述标准执行时,当年度新注册企业奖励减半执行,上年度零进口额视同新办。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企业为改善技术和装备,自营进口列入国家、省《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和技术,获得中央和省资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每家企业上限100万。(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三)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对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服务外包企业,承接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5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予以鼓励。对首次获批成为国家级、省级以上服务贸易(含数字贸易)类基地、示范区的,分别资助30万元、15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鼓励发展贸易新业态

(十四)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对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注册并通过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9610、9710、9810)出口的企业,予以鼓励。其中9610类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跨境电商B2B 出口实行分类补助:9710类以推广营销费用按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25%、300万美元以上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档限补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9810类每50万美元补助 1万元,每个企业限补30万元。对当年有出口实绩的B2B独立站或当年线上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B2C独立站,按建站、推广营销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限补10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五)鼓励二手车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出口。对开展二手车跨境电商出口的企业,当年监管方式出口额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1500万美元、2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7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六)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发展。经认定,入驻跨境电商应用企业和服务企业30家以上,且年度跨境电商海关出口额5000万美元以上或跨境电商企业外贸出口额4亿元人民币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七)支持高等院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教育。对经教育部门批准新设置跨境电子商务专业(方向)并纳入高等教育院校统一招生计划且每年招生人数不低于30人的在柯高校,给予资金扶持30万元。新设立符合条件的实体跨境电子商务学院(分院)且在院(分院)人数不少于800人的在柯高校,给予资金扶持8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八)鼓励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培训。对组织职工进修跨境电商类培训的企业,经认定,按高校或培训机构收取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3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十九)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创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包括跨境电商产业园、跨境电商出口名牌等),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奖励一次)。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境外注册和国际认证。对在跨境出口目的地国注册自有商标或开展国际认证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核定(当年境外商标注册、国际认证)费用 7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 25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一)加大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企业运用跨境电商平台以自主境外品牌销售,年度线上销售额达到500万美元、1000 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的且企业外贸出口额达到上述对应销售额四分之一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二)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对企业自建跨境电商平台,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年度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每提高1000万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个平台累计奖励最高100万元。对国内外知名平台(企业)投资建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项目,正式运营满一年且平台内跨境电商线上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美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提高5000万美元,再追加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单个平台(企业)年累计奖励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三)鼓励跨境电商监管场所优化服务。对经海关核准用于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并已取得《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的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年度跨境电商监管方式出口在1.5亿美元以上、2亿美元以上,对监管场所经营主体,分别给予6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四)推进跨境电商支撑服务体系建设。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服务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对跨境电商第三方服务企业在开展外贸综合服务、人才服务、跨境电商孵化器等方面予以支持,上述对应服务企业达到20家、培训250人、孵化企业20家及以上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五)鼓励招引重大跨境电商项目及配套服务企业。从区外引进的跨境电商龙头、配套服务企业,经认定,按自用场地租费的80%给予补助(标准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年),每个企业限补6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六)支持外贸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获得上级补助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称号升档的,给予升档部分差额配套奖励)。对新获市级称号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奖励30万元。鼓励企业设立公共海外仓,除上级扶持资金外,对新获省级及以上称号、市级称号的公用型海外仓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七)支持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建设。鼓励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为市场采购出口提供货物转运、短驳、装卸等组货服务,对组货经营者予以鼓励。(责任单位:轻纺城建管委)

(二十八)支持外贸集装箱海铁联运发展。对通过绍兴至上海、宁波海铁联运方式往返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贸企业,予以鼓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四、加大“走出去”支持力度

(二十九)鼓励企业走出去承包工程。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按年度营业额每100万美元奖励 5 万元,每个企业限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鼓励企业投资境外项目。对经批复设立境外项目,当年新增中方核准备案资金达1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当年新增实际中方投资额(含实物投资)每10万美元奖励1万元,单个项目并购类限奖励30万元,非并购类限奖励20万元,每个企业限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一)鼓励培育民营跨国公司。对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培育名单或“启航企业”名单(已纳入浙江省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绩效评估监测平台)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列入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

(三十二)支持防范外经贸风险。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实施“政府联保”,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对自行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且当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企业,按不低于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开展境外投资、实施海外并购、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限补 50 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三)支持应对贸易摩擦。对企业参加“两反一保”等贸易摩擦案件应诉的,按律师代理费的50%给予补助;终裁绝对胜诉案件额外给予20%奖励。单个案件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六、附则

(一)本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具体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牵头实施。

(二)本政策适用全区范围内企业、社会组织和机构(不包括房地产业以及金融、通信、电力、石化、烟草等国有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当年度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或者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不予享受政策。

(四)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含县级政策和市级其他政策)的,可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

(五)本政策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政策实施部门承担;其他已发布的各项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和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