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330621ZF530000/2023-693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10-24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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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0621ZF530000/2023-69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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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 发布机构: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

    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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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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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3-10-24 11:25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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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平:

因你实施了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四)刻划、钉钉子、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规定,且违法程度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因多次与你联系未果,且本机关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综执不罚告字〔2023〕第00027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本机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综执不罚告字〔2023〕第000277号)


联系地址: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竹田头村32号

联系人:朱仁波、潘朝杰

电话:0575-85776860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pdf

          2.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绍柯综执不罚告字〔2023〕第000277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