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330621ZFF00000/2023-001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发文日期: | 2023-01-12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码: |
330621ZFF00000/2023-00165
政务公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01-12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3-01-12 16:48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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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精神,决定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柯桥区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特制定《绍兴市柯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二、政策依据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36号)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调整后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1.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按2022年国家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详见附件2)。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分别为每人每月5831元、5301元、4771元。
3.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每人每月分别为抗战时期入伍的3403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3202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的3002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为每人每月3002元。
5.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每人每月715元。
7.享受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每服一年义务兵每月54元。
8.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残疾军人按附件1的标准执行。
(2)烈属每人每月3076元,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618元,病故军人家属每人每月2440元。
(3)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203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6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月1961元。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765元。
(5)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800元。
(6)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月645元。
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优抚对象,若职工基本养老金加上国家补助标准低于自然增长机制标准的,按本款1、2、3、4项的相应标准予以补齐。
(2)明确此次调标所需经费由区财政全额承担。
四、适用范围
柯桥区部分优抚对象。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 读人:刘晓慧
联系电话:0575-84138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