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9-29 16:09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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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总局要求,现将绍兴凡决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醉荣堂陈年白酒的有关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C22330600327130078的不合格食品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DC22330600327130078 | 样品名称 | 醉荣堂陈年白酒 |
购进日期 | 2020-4-18 | 型号规格 | 500ml |
标称生产企业 | 浙江德清莫干山酒业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凡决进出口有限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酒精度 | 检验机构 | 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7-6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7-11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流通环节抽检,无法确定产品不合格原因。 |
行政处罚 | 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9月22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除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外,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警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之规定,当事人作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安全负责。当事人经营的白酒原酒生产日期为2018年4月,至生产日期2022年4月15日仅4年,但标签上标注陈八年,存在虚假内容,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黄酒年份的醉荣堂陈年白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当事人经营酒精度不合格的醉荣堂陈年白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36338.064元,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醉荣堂陈年白酒4512瓶(其中12瓶已抽检);二、处罚款人民币218028.38元(人民币贰拾壹万捌仟零贰拾捌元叁角捌分)。 |